核心摘要:为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执法震慑效应,2026年8月20日,漯河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公布近三年漯河市燃气行业监管执法部分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执法震慑效应,2026年8月20日,漯河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燃气工作专班)公布近三年漯河市燃气行业监管执法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6年5月,漯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接群众举报,称经济开发区邓镶镇邓湖路摩耳双语幼儿园附近门面房内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存在燃气安全隐患。属地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液化石油气钢瓶30余个(每个钢瓶盛装液化石油气约10公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徐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处以10日行政拘留。
案例二:2026年3月,临颍县公安局巨陵派出所民警在巨陵镇巨陵村北巡逻时,发现任某驾驶的白色货车内载有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24个,卜某驾驶的白色货车内载有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22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临颍县公安局依法对任某和卜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各处5日行政拘留,并收缴涉案物品。
案例三:2025年9月,源汇区燃气工作专班在组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时发现,李某驾驶的大江牌机动三轮上载有50公斤液化气瓶6个、15公斤液化气瓶6个,后在其家中查获50公斤钢瓶2个、15公斤气瓶3个,其中2个为不合格报废钢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李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5年8月,市燃气工作专班在开展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检查工作中,发现源汇区问十乡问十村某村民无资质非法存放27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含13个充有液化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市公安局源汇分局依法对当事人李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处以10日行政拘留。
案例五:2025年6月,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市区某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场站两处简易铁皮房内,密集存放了大量充装有液化石油气的50公斤规格钢瓶以及倒气枪、充装秤等设备。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4年12月,市燃气工作专班接到群众举报,郾城区裴城镇坡刘村发现一起疑似流动“黑气贩”售气行为。属地公安部门现场查获液化石油气钢瓶17个,其中50公斤钢瓶15个(4个存有液化石油气)、15公斤钢瓶2个(空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市公安局郾城分局依法对当事人殷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处以5日行政拘留。
案例七:2024年11月,市燃气工作专班接到群众举报,召陵区老窝镇某村民家中存放大量液化石油气钢瓶,存在安全隐患。属地公安部门现场查获液化石油气钢瓶38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市公安局召陵分局依法对当事人李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行为处以7日行政拘留。
案例八:2024年1月,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在辖区进行安全工作检查时,在砖桥村赵某家院内查获15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6个,其中满罐4个;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12个,其中满罐4个;充气设备一套。召陵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九:2024年1月,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接青年镇政府工作人员举报,在青年镇冷饭村抓获正进行非法充装液化气的嫌疑人韩某,并在其驾驶的箱货车中查获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3个、15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4个(满罐)、15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1个(废罐)、导气枪1个。召陵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韩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来源:漯河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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