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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执法改革:消防部门与协会、中介彻底脱钩

2019-07-30 08:23:11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7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有关情况进行介绍,并答记者问。《意见》要求,消防部门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彻底脱钩。取消消防部门与消防行业协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做到职能、人员、财务完全分离。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7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有关情况进行介绍,并答记者问。《意见》要求,消防部门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彻底脱钩。取消消防部门与消防行业协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做到职能、人员、财务完全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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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了消防执法改革基本原则:从社会反映强烈的消防执法突出问题抓起,全面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堵塞制度漏洞、防范化解风险;最大力度推行"证照分离",坚决破除消防监督管理中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提升服务质量;把该放的权力充分放给市场,做好简化审批和强化监管有效衔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守住消防安全底线;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意见》提出了消防执法改革5个方面12项主要任务,主要有:
 
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营业执照,通过在线政务平台或当面提交申请,向消防部门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消防部门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抽查,发现未作出承诺或承诺失实的,应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并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放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13类消防产品调整出目录,改为自愿性认证,仅保留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向社会开放消防产品认证、检验市场,凡是具备法定条件的认证、检验机构,均可开展认证、检验工作。
 
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按计划开展"双随机"检查,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要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开。在年度检查计划外,针对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和领域,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紧盯不放、督促整改;对隐息突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严格限制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统一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量化具体的处罚条件、情形、种类和幅度,防止标准不一、执法随意。对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实行消防执法全程监督。全面实施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和执法场所音视频监控,对执法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全覆盖监督。全面落实消防执法事项法制审核制度,每项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全面推行消防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依据、人员、程序、结果、文书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双人执法、持证上岗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落实执法人员岗位交流制度,达到规定年限及时轮岗。
 
推行消防监管"一网通办"。运用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全时段、可视化监测消防安全状况,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实现差异化精准监管。将消防审批、监督执法等信息全部纳入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实现所有环节网上流转、全程留痕、闭环管理。将立案标准、自由藏量基准、判罚案例等嵌入系统,自动生成立案和量裁意见。
 
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亡人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工程建没、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依法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处罚,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内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严肃消防执法责任追责。建立健全消防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具体责任。对发现的消防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坚决做到有责必问、追责必严。对违法违规实施审批或处罚的,一律追究行政责任;对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律予以停职查办;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一律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意见》强调,消防部门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彻底脱钩。取消消防部门与消防行业协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做到职能、人员、财务完全分离。消防部门管理的科研、认证机构要尽快理顺隶属关系,一律不得开展与消防执法相关的中介服务,坚决破除行业垄断。现职消防人员一律不得在消防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离退休人员在消防行业协会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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