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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要推行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制度

2020-01-09 08:21:29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1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了《条例》出台的有关情况。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条例》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1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了《条例》出台的有关情况。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条例》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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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就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从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工资清偿、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由于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高发区,为此,《条例》设专章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专用账户制度。一直以来,农民工工资没钱可发或者工钱和工程款相混淆的问题比较突出,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没钱发"和"专款专用"问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二是总包代发。主要解决农民工工资怎么发、发到手的问题。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经过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还有包工头等多个环节,容易出现被截留、被克扣。为减少工资支付环节,《条例》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要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三是实名制。主要是解决工资发给谁、发多少的问题,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的问题,《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的登记和管理,如实记录施工项目实际进场人员、考勤情况,这是规范劳动用工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专用账户制、总包代发制实施的基础。
 
四是工资保证金。这项制度已经实行了几年,是预防和解决企业发生欠薪的保证性资金。在工程建设领域,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来缴存工资保证金,发生欠薪时,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者是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为了解决企业负担,《条例》规定,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方式,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保函来替代。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工资保证金保护等措施,即不得以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这些制度为确保农民工拿到工资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条例》明确规定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其中: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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