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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等: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

2021-04-28 07:23:39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4月26日,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等六部门下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要求,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4月26日,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等六部门下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要求,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住建部图
 
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近期,少数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此,《意见》要求,加强从业管理。明确,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住房租赁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城市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有专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开业信息,由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意见》强调,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信息系统应当落实互联网管理各项政策要求,接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提供住房租赁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不得为信息不实或者未提交开业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意见》要求,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意见》明确,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共享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名单,金融机构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名单式管理,对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不得发放贷款。
 
《意见》要求,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意见》强调,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发挥住房租赁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完善住房租赁行业执业规则,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住房租赁矛盾纠纷。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调解机制。
 
《意见》明确,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要建立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要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哄抬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垄断行为。要对涉嫌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依法查处。要对违规发布虚假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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