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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我国养老托育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提速

2021-06-28 07:27:16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到2025年,在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下,坚持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进一步改善养老、托育服务基础设施条件,推动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增强兜底保障能力,增加普惠性服务供给,提升养老、托育服务水平,逐步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到2025年,在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下,坚持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进一步改善养老、托育服务基础设施条件,推动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增强兜底保障能力,增加普惠性服务供给,提升养老、托育服务水平,逐步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实施方案》提出了建设任务:
 
在养老服务体系方面,要建设连锁化、标准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新建或改扩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培训疗养机构改革转型发展养老,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在托育服务体系方面,要新建或利用现有机构设施、空置场地等改扩建,建设一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支持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公办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探索发展家庭育儿共享平台、家庭托育点等托育服务新模式新业态。
 
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示范方面,支持儿童劳动教育、自然教育、课外实践、科技体验、素质拓展等校外活动场所设施建设;支持城市街区、道路、社区以及学校、医疗机构、公园、图书馆、绿地等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适儿化改造等。
 
在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的建设项目方面,对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养老、托育服务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统筹实施。
 
《实施方案》规定了建设标准:
 
普惠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功能布局、参数设置等可参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相关规定,普惠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的功能布局、参数设置等可参考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定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建筑环境及消防设施配置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消防安全标志》、《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强调,要科学规划公办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的用地、面积、功能和装备结构,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避免铺张浪费、贪大求洋。
 
《实施方案》对项目遴选提出要求:
 
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方面,支持多个公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网建设运营,单个机构建设(含新建、改扩建)床位不少于30张护理型床位,床均面积控制在 30-40 平方米之间,投资按每床位12万元测算,不足12万元的按实际计算。
 
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方面,支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护理能力改造提升;支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改造提升,对已建成但未达到消防安全标准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改造,配备消防器材,改造安全疏散设施、微型消防站、消防安全标志等,消防安全改造提升按“4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测算,不足测算标准的按实际计算。
 
支持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建设,鼓励采取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运营。支持地市级及以上政府建设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项目。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工业(产业)园区、用人单位等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
 
支持公办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依托社区、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新建和改扩建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
 
支持纳入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示范范围的城市加强儿童校外活动场所设施以及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适儿化改造等,重点支持能够补短板、强弱项,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项目建设。
 
《实施方案》鼓励制定并承诺实施一揽子解决方案,要统一规划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城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
 
鼓励明确项目运行方案,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托育项目要“软”“硬”结合,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运行,根据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项目建设,鼓励在项目实施前形成项目运行方案,确保项目建成后服务设施持续运行和良性发展。
 
鼓励培育运营能力强的服务机构,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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