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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自持租赁住房不允许以租代售或变相销售

2023-11-05 07:23:03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为加强自持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盘活存量租赁住房资源,日前,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自持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明确规定:自持租赁住房的租赁经营行为实行市场化调节机制。鼓励采取“押一付一”方式逐月收取租金,不得以租代售或变相出售自持租赁住房。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为加强自持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盘活存量租赁住房资源,日前,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自持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明确规定:自持租赁住房的租赁经营行为实行市场化调节机制。鼓励采取“押一付一”方式逐月收取租金,不得以租代售或变相出售自持租赁住房。
 
 
据了解,2017年以来合肥市先后作为四项住房租赁工作试点城市,为了有效增加租赁住房供应,2018年5月-2021年5月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上,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开发建设的自有商品住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仅能面向市场出租用于居住,不得改变用途。为健全监管制度,规范自持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制定了《关于规范自持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通知》。
 
《通知》共十三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及对象;管理职责;产权登记;对外出租运营;整体转让的申请、审核;发生破产清算、合并重组等的处理;违规处理等内容。
 
《通知》规定,自持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应按栋(幢)首次登记至竞得人或其全资子公司名下,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注记“租赁住房”,不得按套(间)分割办证、按套(间)分割转让、按套(间)分割抵押。
 
自持租赁住房应整体运营并全部用于租赁,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5年。
 
《通知》明确,自持租赁住房的租赁经营行为实行市场化调节机制,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根据市场水平协商确定。鼓励采取“押一付一”方式逐月收取租金,不得以租代售或变相出售自持租赁住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合同、协议、承诺书未约定不得销售转让、整体转让、整体抵押的,自持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申请整体转让一个地块或小区的自持租赁住房项目。
 
转让后,自持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应继续整体用于租赁,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关于租赁住房的约定须继续遵守。
 
《通知》规定,自持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发生破产清算的,其自持租赁住房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自持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住房产权转让的,须经项目所在区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住房规划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
 
《通知》明确,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将自持租赁住房以租代售或变相销售的,由项目所在区(开发区)住建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据《关于修订印发<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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