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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3-11-10 14:33:48来源:中房网   
核心摘要:近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有效增加房源供给,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近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有效增加房源供给,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其中,方案提出,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将自有存量住房在报经批准后,改造盘活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报经批准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将自有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报经批准后,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将整体运营并实施集中管理的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配建自持的租赁住房等房源,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基础上,报经批准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以及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具有存量土地、存量房屋的单位与其他市场主体通过合作共建的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运营期限方面,方案明确,根据房源筹集方式,分类确定运营期限,存量住房改造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5年;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不低于10年;租赁住房纳管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不低于5年或10年。运营期限自房源投入运营启动配租时起算。
 
运营期满后,可续期或退出,退出后可选择作为市场租赁住房或恢复为原用途使用。运营期满后需继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在到期前6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出续期申请,续期应至少不低于5年。运营期满后不再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报经批准后可恢复为原用途使用或转为市场租赁住房运营。恢复为原用途使用不再作为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妥善处理按期退租事宜;转为市场租赁住房运营的,停止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
 
此外,方案提出,支持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含未建、在建工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后,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需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对附带有产业条件的土地,土地竞得人应当先行完成产业开发履约,经招商引资主体及属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后,剩余存量土地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项目产业开发履约情况及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报市级相关产业部门备案。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土地二级市场转让等相关规定进行转让,转让后的现有权利人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该方案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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