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日前,生态环境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要求,编制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应依法作为规划审批决策的依据;入园建设项目开展环评工作时,应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为依据。
据介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旨在推进规划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衔接、指导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改革,解决目前部分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不落实、规划环评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进一步加强规划环评监管,切实提升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效力。
《意见》包含六部分,共二十一条。
哪些产业园区需开展规划环评工作?《意见》提出,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产业园区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有关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意见》强调,要落实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和结论负责。落实规划环评及相关环保要求。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共享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和规划环评信息。规划环评技术机构应提供客观科学的技术服务。
要严格审查把关。依法依规召集审查。探索审查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突出审查重点。
要切实发挥效力。聚焦产业园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优化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要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强化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指导。探索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改革试点。
《意见》要求,加强对规划环评质量的监管。发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存在基础资料严重失实、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能为规划优化调整提供技术支撑,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可依法依规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规划环评技术机构予以处理。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未开展规划环评、未落实相关要求,或在组织开展环评时存在弄虚作假等失职行为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规范规划环评审查专家库管理,对审查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失职行为的,依法取消其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应通报其所在部门,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