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全国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要闻

襄阳:小区地下车位使用管理有重大修改!

发布时间:2020-12-25 13:33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湖北省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了关于《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地下车位使用管理的内容,有了重大修改。

 
中华建设网讯    日前,湖北省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了关于《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地下车位使用管理的内容,有了重大修改。
 
 
公示内容显示,这次计划修改的《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工程,规划用于停车位和车库的,不得销售给本小区购房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修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工程,规划用于停车位和车库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据了解,《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2018〕16 号)于2018年8月17日起施行。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对应上位法,也就是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以拟对《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并起草了修改意见,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界人士表示,修改前,开发商的地下车位只能销售给小区业主,如果业主们不购买的话,就会导致车位闲置,这样不利于调动开发商建设地下车库车位的积极性。而《民法典》对此的规定是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本市的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后,对应《民法典》,符合法律规定。修改后意味着,如果业主不购买,开发商可以对外销售,这样有利于促使开发商积极建设地下车库车位。不过,按照规定,即便是小区业主以外的人员购买,车位的使用性质仍然不能随意改变。
0

热门标签

投稿 订阅 合作

订阅

投稿

手机订阅入口
单位
姓名
地址
电话
稿件或合作事项
请先做成一个压缩包文件再上传,文件大小不超过10M。
大文件请发邮箱:zhjszzs@126.com
友情链接
联系方式
027-68873367
010-88585617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电子邮箱: zhjszzs@126.com
中华建设杂志社公众号
中华建设网
公众号
红点视频
公众号
中华建设杂志社头条号
中华建设杂志社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