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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盘活闲置住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发布时间:2022-07-19 08:29 来源:

核心摘要:7月18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闲置存量房屋改造和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通知》要求,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方式,以盘活闲置住房为主,以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为辅,稳步有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7月18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闲置存量房屋改造和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通知》要求,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方式,以盘活闲置住房为主,以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为辅,稳步有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通知》明确了改造和改建的适用范围:闲置存量住房;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
 
《通知》规定,闲置存量房屋改造或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权属清晰合法;实施主体明确;项目规模合理,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原则上以整栋、整单元或整层为基本改造单位。闲置的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应以栋、座或者层为单位进行改造;厂房、仓储应以栋或者座为单位进行改建,单个项目改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通知》规定,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户型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通知》要求,存量闲置房屋改造或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按照四个工作程序实施:项目申请、项目认定、项目实施、竣工联合验收。
 
《通知》明确,改造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实施主体应在政府住房租赁服务平台上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房屋出租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改造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海南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进行分拆登记、转让、抵押,租赁合同中不得包含期限届满自动续租条款。使用期间,因土地征收或者城市更新等需拆除的,按照改造前的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改造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但也不得低于5年;享受中央、省专项奖补资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得低于8年。
 
《通知》对改造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退出提出了要求。改造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人应于期满前6个月,向市县(区)政府提出续期申请。
 
改造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年限未满时提出退出申请,且存在租赁期未满的问题,产权人应当与运营方和承租人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出申请。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年限期满后,产权人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续期,且未按期退出的,视为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通知》要求,建立闲置存量房屋改造和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后续监管机制,重点对已取得认定书项目未经竣工联合验收或者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即投入使用、通过“以租代售”等形式违规转让、改造或改建后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等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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