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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发布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新规

发布时间:2022-12-04 08:37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明确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明确规定:采用“评定分离”确定中标人的招标项目,评标办法、定标因素、定标方案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时发布。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明确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明确规定:
 
●采用“评定分离”确定中标人的招标项目,评标办法、定标因素、定标方案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时发布。

●评选因素应具体、明确、体现竞争性,不得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内容。不得以明示、暗示的方式指定或照顾在特定行政区域注册或纳税的企业,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和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选因素。

●借“评定分离”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以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等虚假招标,且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将作为违反相关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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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定分离”确定中标人的程序,《通知》规定, 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将确定“评定分离”方案作为“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
 
采用“评定分离”确定中标人的招标项目,评标办法、定标因素、定标方案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时发布。评标办法、定标因素、定标方案原则上不得修改。
 
定标方案包括权重票决法、单因素法。定标因素包括必选定标因素和参考定标因素,合计权重100%。
 
关于资格预审项目招标人选择投标人,《通知》规定,评选因素应具体、明确、体现竞争性,不得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内容。不得以明示、暗示的方式指定或照顾在特定行政区域注册或纳税的企业,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和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选因素。
 
评选因素分为必选因素和可选因素,合计权重100%。
 
采用票决法的,应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先由评选小组成员依次各自发表意见,经讨论研究,最终由组长确定投标人名单。评选小组成员及组长发表的意见应予书面记录。
 
招标人应将评选过程资料作为招投标资料备案存档。
 
关于招投标的核查、通报、监督,《通知》要求,资格预审项目招标人选择投标人时,选择注册地为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区、县级市级)的投标人数量为投标人半数以上时,招标人应将相关情况说明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本地投标人数量为投标人三分之二以上时,苏州市住建局将该情况提请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核查。
 
资格预审项目招标人选择投标人的评选方式、评选因素及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明确。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团队人员配备情况将列入苏州市建筑业企业投标行为及标后履约考评内容,每季度予以公布。
 
《通知》强调,对借“评定分离”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以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等虚假招标,且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一经查实,将作为违反相关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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