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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建居住建筑要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发布时间:2022-12-27 07:55 来源:

核心摘要:为助推“双碳”目标在住建领域落地,促进湖北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日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发出通知,要求,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明确,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应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宜热则热、宜电则电,且可再生能源应用量不低于该建筑项目总运行能耗的10%。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为助推“双碳”目标在住建领域落地,促进湖北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日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发出通知,要求,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明确,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应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宜热则热、宜电则电,且可再生能源应用量不低于该建筑项目总运行能耗的10%。
 
 
据了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主要包含太阳能、地源热泵和空气源热泵系统等。《通知》从推动可再生能源运用、落实主体责任、保障系统运行及加强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明确可再生能源系统选用要求、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运行保障环节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职责。
 
为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湖北省住建厅要求,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应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宜热则热、宜电则电,且可再生能源应用量不低于该建筑项目总运行能耗的10%。应用系统应与建筑项目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新建住宅建筑和宾馆、医院、公寓、宿舍、康养、托幼等建筑,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或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相耦合的复合式热水系统供应热水。
 
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面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光伏面积占屋顶面积的比例2023年不低于30%,2024年不低于40%,2025年不低于50%;除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外的其他类型新建公共建筑,安装光伏面积占屋顶面积的比例2023年不低于20%,2024年不低于30%,2025年不低于40%。
 
武汉、襄阳、十堰、荆门等城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利用电厂余热、工业余热进行建筑供热,应用尽用。新建建筑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空气源热泵系统;新建建筑不宜独立设置燃气供热系统,燃气供热应仅作为各类电动热泵供热系统的补充或调峰负荷,且不宜超过该建筑总供热负荷的20%。
 
要求,既有建筑改造时,应在确保建筑结构安全、屋面防水性能可靠前提下,选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武汉、襄阳、宜昌既有公共机构建筑、公共建筑和厂房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不应低于30%,其他地区的安装比例不应低于20%。
 
强调,建设单位对应用系统承担首要责任;设计单位对应用系统承担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应用系统设计质量承担审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应用系统施工质量承担责任;监理单位对应用系统承担监理责任;应用系统供应商应对技术、产品质量负责;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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