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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85%

发布时间:2023-03-01 10:37 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核心摘要: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计价市场行为,深化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和招投标改革,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计价市场行为,深化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和招投标改革,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发挥标准造价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5%。

意见提出,要建立造价风险预警机制。各地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加强招标项目造价风险预警工作,定期测算、公布不同类型工程项目的风险警戒值,引导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招标风险控制价,根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和风险控制价,确定评标基准价,防止投标人恶意竞价、低价抢标。

根据意见,工程建设要素价格市场风险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幅度和范围;合同工期在18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幅度可约定在3%以内。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形象进度分段调整或者按月动态调整,原则上不采用整体工程一次性结算方式。

根据意见,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带头做好合同履约、价款支付示范,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扣除暂列金额后签约合同价的10%,其中工资性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价1%,工程预付款不包括需单独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对跨年度的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5%,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变更调整和要素价格动态调差,与工程款同期同比例支付。

同时,推行无争议价款先支付。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无争议部分先付的竣工结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审核期限,超过期限未办结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工程价款。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配合发承包双方按时完成结算审核工作,不得无故拖延。对有争议部分的结算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协商沟通,协商不成的可向项目属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争议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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