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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建城区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发布时间:2023-05-23 07:03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地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地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
 
 
《意见》提出,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意见》要求,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
 
《意见》提出,要重点做好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等五项重点工作。
 
《意见》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建设纳入相关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因素,分级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
 
各地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
 
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按规定统筹养老服务资源。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
 
《意见》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省级政府要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各地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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