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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已退休的项目负责人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发布时间:2023-10-18 07:30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湖南省住建厅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强化责任追究。明确,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以及法定代表人任项目负责...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寒冬)    日前,湖南省住建厅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强化责任追究。明确,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以及法定代表人任项目负责人后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通知》明确,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同一项目不同任期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各自对任期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禁止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桩基础、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严禁先施工后变更;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禁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违反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在建筑主楼相关基础部分未整体施工完成前进行上部主体结构施工,不得随意留置施工缝或随意“甩项”,不得迫使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
 
《通知》要求,严格施工过程质量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三方合同等形式转嫁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发现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拖延结算变相拖延工程款支付,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严禁弄虚作假、降低验收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通知》要求,全面实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要严格落实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质量回访、满意度调查及质量维修制度,健全信访、投诉、纠纷协调处理机制。要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要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
 
《通知》要求,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发现建设单位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以及法定代表人任项目负责人后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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