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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委: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必须“持证”

发布时间:2020-05-04 14:18 来源:

核心摘要: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连日来,长春市建委开展广泛宣传,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必须持证,未依法取得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重罚。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是有污水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期间向市政管网排放污水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市建委相关负责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连日来,长春市建委开展广泛宣传,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必须“持证”,未依法取得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重罚。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是有污水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期间向市政管网排放污水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都有明确规定。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申请时,需要提供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有关材料,以及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做出水质达标排放承诺书等材料。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排水户不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办理地址:长春市政务中心4楼市建委排水审批窗口;咨询电话:0431-88779137。

来源: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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