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等:规范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22-06-30 07:34
 

住建部等:规范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

2022-06-28 07:20:06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规范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规定,按照“谁拥有、谁负责”原则,燃气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其拥有的市政管道和燃气厂站、设施的老化评估工作。燃气专业经营单位可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或按照要求自行开展评估。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规范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规定,按照“谁拥有、谁负责”原则,燃气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其拥有的市政管道和燃气厂站、设施的老化评估工作。燃气专业经营单位可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或按照要求自行开展评估。
 
住建部图
 
《指南》适用于《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确定的需开展评估的燃气管道、厂站和设施。具体包括:
 
市政管道和庭院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不足20年但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拟暂不更新改造的球墨铸铁管道;
 
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下同):运行年限满20年的立管,运行年限不足20年但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
 
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一种或多种情形的燃气厂站和设施。
 
《指南》规定,按照“谁拥有、谁负责”原则,燃气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其拥有的市政管道和燃气厂站、设施的老化评估工作。燃气专业经营单位可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或按照要求自行开展评估。根据日常掌握情况直接确定列入更新改造范围的管道和设施,不需再组织评估。
 
庭院管道和立管的老化评估,各地可委托燃气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或直接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指南》要求,各地应根据管道压力及权属等实际情况综合研判,合理确定评估机构。
 
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属于压力管道的,由具备相应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燃气专业经营单位开展评估;其中最高工作压力大于0.4MPa的,考虑其安全风险与重要程度,建议由具备相应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不属于压力管道的,可由燃气专业经营单位自行开展评估。
 
燃气厂站和设施:燃气专业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评估或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特种设备范围内的储罐、汇管等,由具备相应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指南》要求,组织开展评估要充分利用燃气管道和设施的设计资料、竣工资料、运行维护记录、泄漏检测记录、维修改造记录、隐患排查记录、检验检测记录等信息,相关数据宜为3年内数据。
 
《指南》要求,评估完成后按照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确定评估结果:符合安全运行要求;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限期改造;立即改造。
 
评估结果为“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或“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的,要明确下次评估时间。评估结果为“限期改造”的,要明确具体时间,具体时间不大于3年,即不晚于2025年。
 
《指南》要求,要加强对评估结果的验收管理,制定并严格实施奖惩措施,并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验收不合格的,追究评估机构责任,并重新组织评估。
 
要将评估重要信息纳入燃气监管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进燃气监管系统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深度融合,实现燃气管道和设施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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