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10-88585617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3-08-05 07:54:22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程序,依法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日前,应急管理部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寒冬)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程序,依法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日前,应急管理部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FpfJQUFFv9IltA0olE-h6tVhaXGM
 
据了解,《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自2007年公布实施已经16年。进入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程序、正确适用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依法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应急管理部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规定》共25条,此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
 
关于执法主体。2018年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部履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职责;2020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应急管理部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需要,《规定》中将适用主体明确为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关于处罚金额。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规定》对相应的罚款金额予以调整。
 
关于情节认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规定》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予以细化,明确了8种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情形。
 
关于裁量基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规定》针对不同情形,明确了裁量基准,同时规定对负有非主要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可以下划相应的幅度处以罚款。
 
其中,在处罚金额方面,《规定》明确规定: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之一,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5.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6.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2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7.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下一篇:

时速350公里,预计2027年建成!成渝中线高铁最新进展来了

上一篇:

世界最长高速公路隧道——天山胜利隧道进口端三洞合计突破21公里

  • 信息二维码

    手机看新闻

  • 分享到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0相关评论
今日头条

品牌推荐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