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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023-12-07 07:30:08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12月5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12月20日。《办法》明确,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12月5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12月20日。《办法》明确,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住建部图
 
据了解,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住建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有总则、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项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监督管理等四章,共四十三条。
 
《办法》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本级、分支机构和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三类人员:
 
一是企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二是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总监。三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办法》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应急救援演练。
 
《办法》明确,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专职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得兼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或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
 
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协助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应当组织建立和落实企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险情责任追究机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
 
企业安全总监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的考核,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企业安全总监行使企业副职职权,享受副职待遇及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
 
《办法》明确,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本企业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
 
《办法》规定,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项目开展1次应急救援演练。
 
《办法》规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峰值超过500人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款大于4亿元的,或者城市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过4千米的项目,应当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安全总监行使项目副职职权,享受副职待遇。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2年。项目安全总监应当督促、检查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险情处置工作,跟踪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险情处置进展,直至隐患整改、险情处置工作完成并销号。
 
《办法》明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险情,应当及时报告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处置。
 
《办法》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工程、装修工程要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5万平方米,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要按照工程合同价款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2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2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2亿元,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企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分包企业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1人;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人;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1%,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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