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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等: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

2024-02-08 07:43:45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通过13个案例明晰欠薪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促进保障制度落实落细,从源头遏制欠薪问题发生,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其中,有7个案例涉及建设领域。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通过13个案例明晰欠薪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促进保障制度落实落细,从源头遏制欠薪问题发生,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其中,有7个案例涉及建设领域。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涉欠薪纠纷的13个典型案例,突出特点是,加强部门联动,织牢根治欠薪“保护网”;强化多措并举,建立根治欠薪“快车道”;积极能动履职,立足根治欠薪“最前沿”;明晰裁审规则,树立根治欠薪“风向标”。其中,涉及住建领域的有以下案例:
 
案例二:以司法建议助推欠薪纠纷源头治理--王某等114名农民工诉余某、某工程技术公司、某电器公司、某市公路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工程技术公司、某电器公司、某市公路总公司自愿组成联合体中标案涉交通工程项目,某工程技术公司为牵头单位。余某从某工程技术公司分包部分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余某雇佣王某等114名农民工提供劳务,余某拖欠王某等人工资共计3404085元。王某等人因工资长期未付提起诉讼,要求余某、某工程技术公司、某电器公司、某市公路总公司等支付剩余工资280余万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余某雇佣王某等114名农民工在其承包项目工程上施工,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王某等人按约施工完毕后,余某应向王某等人足额支付工资。某工程技术公司、某电器公司、某市公路总公司自愿组成联合体,由作为牵头单位的某工程技术公司将案涉项目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余某,应对余某所欠付的工资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判决余某、某工程技术公司、某电器公司、某市公路总公司共同向王某等人支付工资。114名农民工的工资于20天内全部执行完毕。审理法院针对本案中反映出的未依法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违法行为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主管部门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并及时回复,取得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工资是农民工的重要生活保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不仅关系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更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本案中,人民法院运用“立+审+执”一体化纠纷解决机制,判令中标联合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共同承担清偿责任,20天内全部执行完毕,高效兑现百余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后,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以司法建议“小切口”参与社会治理“大文章”,将司法建议融入欠薪治理工作,敦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责令企业依法及时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助推诉源治理工作。本案立足源头预防、前端治理,人民法院积极与行政部门对接,增强矛盾纠纷化解合力,妥善化解欠薪纠纷,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被挂靠施工单位应承担“挂靠”施工导致欠薪的清偿责任--卢某诉刘某、某建设公司、某置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郭某等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与建设单位某置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将案涉工程土建、安装工程承包给某建设公司。刘某以某劳务公司名义与郭某等签订劳务施工协议。刘某雇佣农民工卢某从事砌墙劳务工作。刘某向卢某出具8120元工资欠条。后刘某支付卢某3000元,某建设公司支付卢某1012元,尚欠工资4108元未付。某置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向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卢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建设公司共同支付欠付工资,某置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某建设公司为案涉工程施工单位。刘某承包了部分劳务,卢某受刘某雇佣提供劳务,卢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刘某应支付欠付卢某的工资4108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某建设公司允许郭某等以公司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对于拖欠的农民工卢某的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某置业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其将工程承包给某建设公司,且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应承担清偿责任。判令刘某、某建设公司支付卢某欠付工资。
 
典型意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以专章形式作出规定,为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提供特别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领域禁止挂靠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本案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施工单位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施工单位名义对外承揽工程项目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判令承包劳务项目的个人和被挂靠施工单位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避免各方主体互相推诿转嫁风险,既明晰了违法挂靠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认定规则,又有利于倒逼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参加建设活动,切实规范工程建设、劳动用工等行为。
 
案例七: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唐某诉某建筑劳务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唐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木工。后唐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进行了伤残等级评定。因双方对唐某受伤当月工资支付发生争议,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其受伤当月工资。
 
裁决结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某建筑劳务公司虽然主张唐某受伤当月仅工作十余天并已结清其工资,但未提供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认定唐某受伤当月全勤(唐某受伤日为当月最后一天),并根据双方均认可的唐某日工资标准,裁决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唐某受伤当月工资5000余元。
 
典型意义:我国劳动法律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之一,在相关规定中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举证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是认定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重要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上述要求,编制、保存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清晰记录工作时间、工资项目及数额等要素,避免在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过程中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调取的证据可作为仲裁证据使用--赖某诉某房地产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房地产公司拖欠赖某工资,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约谈公司负责人,督促其支付了赖某部分工资。赖某对工资支付数额存在异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其余工资。
 
裁决结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并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笔录认定工资支付数额,裁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赖某工资5000余元。
 
典型意义: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均为劳动者法定维权渠道。履行职能的机构加强协作配合,对于统筹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优势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准司法作用,提升农民工维权便利度,化解讨薪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0号)规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特点和优势,按照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原则,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选择维权方式。仲裁机构要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事实互认、情况会商、协调处置等联动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69号)规定“对已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处理意见认定的事实,除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外,速裁庭予以认可”,对推进两个机构联动工作机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立足职能职责,根据农民工维权需求及办案实践需要不断创新联动模式,更好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案例十一:多部门协同化解欠薪纠纷──肖某等9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装修公司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工程施工装修项目合同。某装修公司招用了多名农民工开展施工,后因资金周转问题,拖欠肖某等9名农民工工资。肖某等人作为代表到某镇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反映问题,寻求帮助。
 
处理结果:按照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部门职责分工,某镇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启动“园区枫桥”机制,第一时间通报镇政府、司法所、劳动保障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案件情况。随后,镇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指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农民工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核实相关情况,并向某装修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其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镇总工会联合镇司法所、劳动保障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组织相关当事人协商,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农民工已领取工资。
 
典型意义: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以职工法援室、调解工作室、劳动争议仲裁庭、劳动法庭等设置为基础,汇集工会、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调解、法律援助、仲裁、诉讼等职能作用,主要为职工提供“一体化、一站式”法律服务。基地解决了过去矛盾纠纷化解渠道单一等问题,有利于就近、从快解决矛盾纠纷。地方工会联合多部门共同推动建设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创建劳动关系领域“园区枫桥”机制,力争做到“小事不出企业、大事不出园区、矛盾不上交”,把劳动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本案中,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及时启动“园区枫桥”机制,工会及时向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引导当事人知法、用法、守法,积极履行法律责任,多方联动通过调解方式及时为农民工追回拖欠的工资,实现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案例十二:“法院+工会”诉调对接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颜某等11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案
 
基本案情:颜某等11名农民工在承包商商某的维修改造项目中承担涂料工作。工程完工后,商某拖欠颜某等人工资6万余元。颜某等人多次要求商某支付工资,商某以各种理由一直拒付。颜某等人到某县“法院+工会”诉调对接工作室请求帮助。
 
处理结果:工会调解员了解到商某因不履行其他案件判决已被人民法院拘留后,立即与人民法院沟通联系,促成商某向人民法院出具该案的还款计划。后经工会调解员调解,颜某等8名农民工当场与商某达成协议并签字。因另3名农民工在外地,工会调解员通过法院网上调解平台,组织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目前,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工会充分履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的职能,联合人民法院积极打造协调联动、便民高效的“法院+工会”诉调对接模式,有效实现了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化解。人民法院强化信息化平台建设,开展矛盾纠纷在线咨询、分流、调解、反馈、司法确认,确保案件网上流转顺畅,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本案中,当地工会发挥组织优势,认真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和诉求,找准解纷“切入口”,依托法院调解平台,通过线下线上调解结案,充分展现了“法院+工会”诉调对接快速便民的优势,为农民工解决追索欠薪的烦心事,让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更真实、更充实。
 
案例十三:发挥12351热线功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某楼盘项目承建商欠薪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省总工会12351服务职工热线接到陈某来电,称某楼盘项目工地拖欠30多人的工资,希望工会介入协调、跟进处理,协助职工追讨被拖欠的工资。12351职工热线平台及时向属地工会派发工单,要求限期办理。
 
处理结果:经涉事企业所在镇总工会调查核实,楼盘项目承建商某建设公司欠付百余名工程装修工人的工资。经镇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治办、公安、社区工联会等部门与某建设公司、劳动者双方协商,某建设公司于当天支付120名工人的工资。镇总工会、住建部门等多部门联合居中协调后续欠付工资维权事宜,某建设公司支付了全部剩余工资。
 
典型意义:12351服务职工热线是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12351职工热线平台实行全省来电统一接听、律师和客服分类解答、工单逐级交办,为职工提供7×24小时、全年无休的服务。职工向12351职工热线平台提出需求后,平台通过工单系统派发给承办单位,由其签收并办理。工单的办理及结果报送工作,遵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承办单位安排专人对工单进行协调处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实施回访制度,确保职工诉求得到及时回应。本案中,12351服务职工热线接到投诉举报以后,及时交办属地工会进行调查核实。当地工会协调有关部门合力做好劳动争议协商调处工作,发挥多部门联动机制作用,及时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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