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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安居房”政策有重大变化,赋予政府更多自主权

发布时间:2025-05-23 08:51 来源:本站原创

核心摘要:日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建设网讯(记者 寒冬)日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调整安居房申购主体、申购条件等方面,赋予政府更多自主权,更好地适应地方经济发展及人才引进工作需要。

 

 

“安居房”早期称为“安居型商品房”,属于一种具有保障属性的特殊商品房。海南省的“安居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年限,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地常住人口和引进人才等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

 

据了解,为规范安居房建设和管理,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12月颁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以及市县安居房发展实践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为完善安居房制度,实现安居房可持续发展,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优化安居房申购主体、申购条件。为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更好满足居民住房刚性和改善性需求,对安居房申购主体、申购条件进行修改。一是将申购主体调整为本地常住人口和引进人才等家庭,并优化申请条件的有关表述;二是在调整安居房申购主体、申购条件等赋予政府更多自主权,更好地适应地方经济发展及人才引进工作需要。

 

完善安居房建设要求。近年来,海南省先后出台了《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海南省安居房建设技术标准》等法规、标准,对安居房实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建设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本次修改进一步强化安居房建设相关标准要求,有助于提升安居房建设品质和质量。

 

健全安居房管理制度。坚持省级统筹、因地制宜的理念,进一步明确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处置权限主体,明确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处置前提条件,赋予政府更多政策自主权,鼓励购房人扎根海南、服务海南、奉献海南,落实“房住不炒”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地常住人口或者引进人才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安居房: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地城镇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已在海南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

 

《征求意见稿》要求,安居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捷、生活和工作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根据市、县、自治县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引导城镇规划区、产业园区等人口聚集区域已供应的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改变用途用于建设安居房。

 

鼓励开发企业利用存量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并在项目融资、商品住宅建设计划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鼓励探索创新安居房建设筹集方式和供地方式,可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收购、存量市场化商品住房转化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安居房房源。

 

《征求意见稿》规定,安居房建设应当坚持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理念,采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建设方式。

 

安居房套型面积以一百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为主。各种套型房源供应应当与基本住房需求相匹配,并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增长和人口结构变化情况,逐步满足改善型住房需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安居房项目享受多项政策优惠:按照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机构开发性、政策性融资支持及贷款利率优惠;简化项目审批流程,优先办理土地、规划、建设和销售等审批手续;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其他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要求,安居房实行现房销售制度,其每平方米销售均价按照项目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十倍确定,或者不得高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市场化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百分之六十,具体价格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市场化商品住房均价、居民家庭收入等因素确定。安居房购房人的产权份额按照百分之七十确定,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十年的,可以上市交易,购房人和政府按照产权份额获得出售住房总价款的相应部分。在未达到上市交易年限内实行封闭流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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