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城建档案管理进入依法治理、数字转型、开放共享的新阶段。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金志诚)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城建档案管理进入依法治理、数字转型、开放共享的新阶段。

为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1997年12月,建设部发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8年1月1日施行,这是国家层面首部规章。
2001年7月,为适应入世后新形势,建设部对《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
2011年1月,为与《城乡规划法》等衔接,建设部对《规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2019年3月,为配合“放管服”改革,建设部对《规定》进行第三次修正。
近年来,我国城建档案管理取得了显著成绩。馆藏资源体系基本形成。全国各级城建档案馆(室)馆藏量持续增长,涵盖了工业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管线、人防工程等各类档案,成为城市建设的“记忆库”。
数字化建设稳步推进。多地推进建设工程全过程图纸数字化、施工文件数字化;部分城市建立数字城建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档案接收、管理逐步规范。
服务效能显著提升。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在工程纠纷诉讼、房屋安全鉴定、地下管线查询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部分城市通过展览、新媒体传播等方式活化档案资源。
地方立法积极探索。深圳、上海、广州、铜陵、拉萨等地相继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为国家层面修订提供了实践样本。
但是还存在一些痛点。如,信息化水平不均衡,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差距明显,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双轨制”运行成本高,数据标准不统一,互联互通存在障碍。
档案归集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建设单位档案意识淡薄,归档不及时、不完整,工程档案真实性、准确性难以保障;停建、缓建工程档案管理存在真空。
开发利用深度不足,“重保管、轻利用”思想尚未根本扭转;档案资源价值挖掘不够,服务城市治理的潜力未充分释放;社会开放程度有待提高。
安全保密压力大,地下管线等涉密档案管理风险高;电子档案数据安全、容灾备份面临新挑战;档案数据长期保存技术保障不足。
当前城市建设面临深刻变革,工程建设项目原生电子档案、建筑信息模型(BIM)、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新技术广泛应用;“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要求简化流程、优化营商环境;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救灾等对档案支撑作用提出更高要求。
随着机构改革,导致城建档案主管机关与监督机关发生变化。例如,多地原规划局与国土局合并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局调整为党委部门,不再属于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理顺这些新的职责分工。
1997年制定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虽经三次修正,但核心框架仍停留在20多年前。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提升城建档案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治理中的作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新《规定》重新定义了城建档案。这就是: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治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这一定义将原“文件材料”表述调整为“历史记录”,涵盖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更准确反映数字化时代的档案形态。
新《规定》优化了档案移交时限。规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形成的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移交。这比原规定“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更加精准,与工程审批流程更好衔接。
新《规定》强化了信息化要求。规定,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将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部门信息化建设规划,健全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完善标准规范,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促进城建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
新《规定》明确开放利用导向。规定,城建档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城建档案机构应当积极开发利用馆藏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防灾减灾救灾、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提供支撑。强调“积极开发利用馆藏城建档案”,改变“重藏轻用”倾向。
新《规定》厘清了各方责任。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城建档案机构的服务职能;理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档案主管部门的职责关系。
此次修订的本质是从“保管型”向“服务型”、从“纸质化”向“数字化”、从“部门规章”向“协同治理”的转型。
新《规定》的出台,完善了档案法规体系,提升了法规层级和权威性,实现了从部门规章到两部委联合发文的跨越。
有利于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新《规定》明确城建档案要为城市规划、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防灾减灾救灾、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提供支撑,将档案工作从“后台保管”推向“前台服务”。
有利于推动数字化转型。新《规定》顺应数字中国建设战略,将电子档案、BIM模型等纳入管理范围,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有利于强化便民利企。新《规定》通过简化移交程序、推行电子档案、依法开放利用等措施,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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