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为推动城乡绿色低碳发展,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和智能建造协同发展,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全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
5月7日,记者从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获悉,为推动城乡绿色低碳发展,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和智能建造协同发展,该局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全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今后,项目建设、设计及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政策,不得擅自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和装配率指标。
根据最新政策,合肥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为各类新建保障性住房(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拆迁安置用房以及租赁住房等)、人才公寓等居住建筑。此外,还包括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单体地上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其他投资地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工业用地新建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等。
按照合肥市装配式建筑指标要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应不低于50%。三层及以下的单体建筑、建设项目中的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门卫房等),可不采用装配式建筑。
特殊情况下,装配率可按不低于30%实施。其中,包括除庐阳区、包河区、蜀山区、瑶海区、合肥经开区、合肥高新区、新站高新区以外,其他区域的新建建筑;七层及以下的单体建筑;建筑高度100米以上(不含100米)的单体建筑等。
市城乡建设局要求,从2025年5月1日起,新立项或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按本次通知实施。项目在立项、土地供应方案、公告(用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材料中未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的,也应按本通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