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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禁止私人小客车以合乘名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发布时间:2021-12-15 14:10 来源:人民网-重庆频道

核心摘要:【中华建设网讯】12月14日,新修订的《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4日,重庆市道路运输

        【中华建设网讯】12月14日,新修订的《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4日,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举行宣贯会,对《条例》主要修订内容进行宣贯解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允许巡游揽客

  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方面,明确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所需要具备的经营权数量、车辆、驾驶员、经营场地、管理制度等准入条件。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车辆经营权无偿、有限期使用,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转让。规定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得在外观、颜色、标识等方面与巡游出租汽车相混淆。

  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方面,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数量实施调控,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同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允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等。

  禁止私人小客车以合乘名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条例》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概念。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成本分摊费只能是合乘路段所涉及的燃料费用和通行费费用,不得超过这些成本费用。”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条例》规定私人小客车提供合乘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禁止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私人小客车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公司提供合乘服务的,信息服务平台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交通主管部门实时、完整传输合乘出行相关订单信息,接受交通部门的监督管理。

  连续2年信用评价不合格将被停止经营

  《条例》还建立信用考核评价及奖惩制度,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纳入失信记录,推送至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因多次严重超限运输、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非法改装、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客运经营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被纳入道路运输重点监管名单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者可以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有关业务;连续两年信用评价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止经营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同时,《条例》建立严重违法主体禁业制度,明确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从业资格证(第八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终生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酒后教学、在教学期间擅自离岗,情节严重的,列入教练员失信记录,五年内不得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等。

  “黑车”司机被处罚2次及以上将被暂扣驾驶证3-6月

  在打击非法营运方面,《条例》也提出构建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执法协作机制。明确公安机关与交通、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建立营运车辆违法行为及驾驶员交通安全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在市、区县政府组织领导下建立交通、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对未经许可从事巡游车和网约车客运经营被依法处罚两次及以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暂扣驾驶证3-6个月,共同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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