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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自建房安全等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

发布时间:2023-02-20 07:16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关地区和部门在成品油流通、自建房安全、单用途预付卡等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关地区和部门在成品油流通、自建房安全、单用途预付卡等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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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提出,2023年底前,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在部分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
 
到2025年,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大幅提升发现问题和处置风险能力,推动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指导意见》要求,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机制。要确定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及新兴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要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要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分工,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存在争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之相关的各部门都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空白;要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规则,支持各地区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要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推动解决突出问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指导意见》要求,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协同方式。加强风险隐患跨部门联合监测;开展市场主体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或专项整治;要推进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要防止多头检查、重复处罚;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积极探索符合行业监管需要的信用监管模式。
 
《指导意见》要求,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联动效能。加强部门与地方监管联动;要加强跨区域监管联动,切实加强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转移等跨区域联防联治;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要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支撑能力建设,大力推进监管信息互通共享。
 
《指导意见》要求,开展试点示范。支持有关地区和部门在成品油流通、自建房安全、单用途预付卡等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创新方式方法、补齐短板漏洞。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等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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