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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押过户”:住宅类不动产率先推行

发布时间:2023-04-03 07:24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并召开的新闻通气会,决定,深化不动产登记和金融便民利企合作,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要求,推动住宅类不动产率先实现“带押过户”,并逐步向工业、商业等类型不动产拓展。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并召开的新闻通气会,决定,深化不动产登记和金融便民利企合作,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要求,推动住宅类不动产率先实现“带押过户”,并逐步向工业、商业等类型不动产拓展。
 
 
“带押过户”的“三个率先,三个拓展”:
●推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率先实现,并逐步向其他市县拓展;
●推动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率先实现,并逐步向跨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
●推动住宅类不动产率先实现,并逐步向工业、商业等类型不动产拓展。
 
据了解,“带押过户”就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在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
 
“带押过户”主要适用于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未结清的按揭贷款,且按揭贷款当前无逾期。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不动产登记簿已记载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或者《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再行办理。
 
《通知》要求,各地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深入探索,以点带面,以“三个率先,三个拓展”,全面推进“带押过户”:
 
推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率先实现,并逐步向其他市县拓展;
 
推动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率先实现,并逐步向跨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
 
推动住宅类不动产率先实现,并逐步向工业、商业等类型不动产拓展。
 
最终实现地域范围、金融机构和不动产类型“带押过户”全覆盖。
 
据了解,目前全国有15个省份100多个地市开展了“带押过户”,其中天津、山西、山东、江苏、浙江、福建、湖北等省份已经全面开展。各地在实践探索中,主要形成了三种模式:
 
一是,新旧抵押权组合模式。通过借新贷、还旧贷无缝衔接,实现“带押过户”。买卖双方及涉及的贷款方达成一致,约定发放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时点和方式等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转移登记、新抵押权首次登记与旧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是,新旧抵押权分段模式。通过借新贷、过户后还旧贷,实现“带押过户”。买卖双方及涉及的贷款方达成一致,约定发放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时点和方式等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转移登记、新抵押权首次登记等,卖方贷款结清后及时办理旧抵押权注销登记。
 
三是,抵押权变更模式。通过抵押权变更实现“带押过户”。买卖双方及涉及的贷款方达成一致,约定抵押权变更等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转移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以及变更登记。
 
“带押过户”大大节省了办理时间,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能够保障买卖双方及银行权益,获得了企业和群众一致认可。
 
《通知》要求,因地制宜,确定“带押过户”模式。在三种模式中,尤其买卖双方涉及不同贷款方的业务,鼓励各地积极引入预告登记,通过预告登记制度,防止“一房二卖”,防范抵押权悬空等风险,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安全。
 
《通知》要求,深化协同,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业务协同,推进登记金融系统融合,优化工作流程,实时共享信息,精简办事材料,努力实现登记、贷款、放款、还款无缝衔接,切实便民利企。鼓励建立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协同机制,进一步探索不动产登记机构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总对总”业务和系统对接方式。
 
《通知》要求,要建立畅通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梳理各环节风险点,制定应急预案,通过发布三方(四方)协议样本、风险提示、业务预警等方式,切实防范各类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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