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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范共有产权房回购、再上市的管理

发布时间:2023-06-09 07:35 来源:

核心摘要:为加强北京市已购共有产权住房回购、再上市等相关管理工作,日前,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资管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为加强北京市已购共有产权住房回购、再上市等相关管理工作,日前,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资管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自《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截至目前,39个项目已陆续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在前期工作中,有部分购房家庭询问共有产权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细则,《暂行办法》虽规定取得不动产权证书5年内原则上不得上市,但部分家庭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要求区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回购意见。为加强本市已购共有产权住房回购、再上市等相关管理工作,促进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良性循环,同时满足购房家庭的切实需求,《通知》在《暂行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共有产权住房的实际工作,本着促进共有产权住房良性循环的原则,提出回购条件及方式、上市交易细则、变更签约主体和变更不动产权证等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已购共有产权住房是指购房家庭经过市、区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审核(包括通过申请式退租安置获得的),签订购房合同或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共有产权住房。
 
《通知》规定,已购共有产权住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
 
已购共有产权住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
 
《通知》规定,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签约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前,因离异、死亡、结婚等原因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的,可以变更合同签约人。
 
《通知》规定,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因离异、死亡、结婚等原因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的,可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存在违规出租等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暂停办理回购和上市手续。
 
《通知》规定,解除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或已按第二条完成房屋回购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按照届时规定申请,解除购房合同的或完成回购的共有产权住房不计入购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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