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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调整“都市圈城市”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发布时间:2023-07-15 07:48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辽宁省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完善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内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明确,职工在“都市圈城市”内异地现金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权证书》签发半年以上,可办理提取。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辽宁省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完善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内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明确,职工在“都市圈城市”内异地现金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权证书》签发半年以上,可办理提取。
 
 
据了解,2023年3月,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调整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内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对职工在“都市圈城市”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政策执行后,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都市圈城市”购房提取业务开展事后核查,发现存在一定的疏漏。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秩序,防范利用“都市圈城市”异地购房提取政策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沈阳住房公积金中心决定,完善职工在“都市圈城市”内异地现金购买二手房提取政策。
 
这次调整主要是针对缴存职工在“都市圈城市”内异地现金购买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调整内容是,将“职工在‘都市圈城市’现金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即可办理提取。”调整为“职工在‘都市圈城市’内异地现金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权证书》签发半年以上,可办理提取。”
 
《通知》明确,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在“都市圈城市”内异地现金购买二手房的职工,《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即可办理提取。
 
强调,职工购房半年内再次交易过户房产且已提取公积金的,无特殊原因将视为非正常住房消费行为。
 
对依非正常住房消费行为违规提取的缴存职工,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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