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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

发布时间:2023-10-12 07:14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明确,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明确,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自然资源部强调,要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严禁违反法律和规划开展用地用海审批。
 
要求,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使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精准落地实施。明确,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序,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的前提下,可对六种情形的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
 
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优化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需要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要求,统筹做好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安排。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要求,严格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发生变化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部汇交数据(附审查认定文件、矢量数据等),检验合格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反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方可作为规划管理、用地用海审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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