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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使用有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4-04-18 07:18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资金支持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资金支持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
 
住建部
 
据了解,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住建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其中,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提供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办法》规定,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办法》规定了,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
 
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对于资金分配,《办法》规定,租赁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兵团,以下统称省)年度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省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因素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
 
《办法》强调,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办法》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根据规定,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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