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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

发布时间:2024-06-15 07:43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持续整合政务资源、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意识、创新服务举措,扩大“拿地即开工”模式应用范围,推进“拿地即开工”模式常态化运行。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持续整合政务资源、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意识、创新服务举措,扩大“拿地即开工”模式应用范围,推进“拿地即开工”模式常态化运行。
 
苏州市
 
据了解,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可参考可推广的“拿地开工”审批模式,指导全市规范有效开展“拿地即开工”审批,推进“拿地即开工”模式常态化运行,助力全市各类工程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达效”,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了《关于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
 
“拿地即开工”是指对暂未供地且有快速开工需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前移全过程审批服务的审批模式。
 
《指导意见》明确了“拿地即开工”模式的实施范围,即,苏州市范围内新供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用地(涵盖工业用地项目和一般经营性用地项目)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建设项目。其他非新供地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拿地即开工”模式,积极运用各类改革举措,加快项目推进。这一模式的扩大应用,将有效促进各类项目的快速落地,为苏州市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指导意见》明确了适用条件,即,拿地意向单位已办理完成企业登记手续(或取得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拿地意向单位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信用基础,以自愿诚信、协同推进为前提,自行承担未能取得土地、未按告知承诺进行建设、项目出现重大调整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审批事项属于市、县级市(区)各职能部门审批权限以内。
 
《指导意见》规定了实施时限,即,“拿地即开工”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土地批复后,即可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到获取施工许可证为止,具体计算时限是:
 
以出让方式新供地的建设项目:工业用地项目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至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直接发包的不超过30个工作日,招标发包的不超过40个工作日;一般经营性用地项目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至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超过40个工作日。
 
以划拨方式新供地的建设项目:自取得土地批复至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应不超过40个工作日。
 
这一流程的细化和时限的规定,不仅提高了审批工作的透明度,更好的指导各地审批部门推进“拿地即开工”项目审批,也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时间预期,有助于项目按计划高效实施。
 
据了解,《指导意见》的出台在江苏省范围属于首创,标志着苏州市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的一次重大创新和突破。通过明晰概念、扩大范围、细化流程、优化服务和强化督查,苏州市正致力于打造一个更加高效、透明、便捷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境,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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