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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支持、规范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发布时间:2024-06-20 07:19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22个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首次在全国层面专门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作出的总体性、系统性部署。《意见》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负责支持并规范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寒冬)    日前,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22个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首次在全国层面专门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作出的总体性、系统性部署。《意见》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负责支持并规范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住建部
 
据了解,我国是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具有总量多、速度快、应对难等显著特征。根据第五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农村老年人在年龄结构、空巢率、健康状况等指标均较城镇更加严峻。为此,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21个部门,从总体要求、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水平、健全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强化农村养老服务支撑保障、加强组织领导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二十项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到2025年,农村养老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每个县(市、区、旗)至少有1所以失能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省域内总体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覆盖率不低于60%,互助养老因地制宜持续推进,失能照护、医康养结合、助餐、探访关爱、学习娱乐等突出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县域统筹、城乡协调、符合乡情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农村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
 
《意见》要求,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建设。要推进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等养老机构转型,建设成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原地改造升级项目不调整规划用途,不额外占用建设指标。基础设施设备老化、消防设施不达标、入住率低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因地制宜进行撤并。
 
要增加村级养老服务点。将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村庄规划。结合村容村貌提升,开展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意见》要求,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水平。要强化农村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建筑、消防、医疗卫生、食品、服务等安全底线要求,加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要提高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养老服务水平。结合迁入地人口规模、老龄化程度、服务可及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置点养老服务设施,与迁入地区公共服务设施一体规划、一体建设。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等资金可将安置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支持范围。
 
《意见》要求,健全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机制。推广“党建+农村养老服务”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农房和闲置宅基地,依法将相关收益用于养老服务等农村公益事业支出。
 
支持各类社会力量投资发展农村养老,优先提供便捷可及、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养老服务。探索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激励与评价机制,推广“积分超市”、“志愿+信用”等模式。
 
《意见》要求,强化农村养老服务支撑保障。要合理规划建设服务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支持并规范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要建立健全多元投入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政府设立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积极培育扎根乡村、贴近村民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有需求的地区可引入符合条件的国有或民营企业专业化、连锁化建设运营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提高服务资源利用效率。加强闲置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利用,优先改建为养老机构、老年食堂、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老年大学学习点等农村养老服务场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按照国家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有关部署,依法通过出让、出租、合作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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