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自2016年提出“购租并举”以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但市场上房源供给不合格、随意驱赶租客等问题仍然难以消除。近期,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有助于完善产权+租赁双轮驱动的住房供应体系,对我国租赁市场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是构建房地产...
自2016年提出“购租并举”以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但市场上房源供给不合格、随意驱赶租客等问题仍然难以消除。近期,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有助于完善产权+租赁双轮驱动的住房供应体系,对我国租赁市场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是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重要举措。《条例》抓住目前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内容全面,覆盖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全链条全过程。
源头上规范住房出租主体。住房租赁企业是市场上的重要参与主体,《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其要承担的责任。一是对租赁企业资格提出要求。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对自然人转租规模达标的,也要纳入企业规范管理,填补了监管空白。二是禁止出租违规房源。明确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禁止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并设定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租住面积下限。三是确保资金安全。针对包括转租经营在内的住房租赁企业,要求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杜绝“资金池”滥用。四是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同时要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过程中约束经纪机构行为。大量的住房租赁交易由经纪机构促成,对其管理水平的高低是保障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一是严格管理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住房租赁经纪机构要将其从业人员名单要在当地管理部门备案,其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多个经纪机构从事业务,且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二是确保房源信息真实。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源,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以确保房屋信息真实、全面。三是办理租赁合同备案。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
交易后保护租赁双方权益。《条例》在进一步加强保护承租人权益的同时,也注重对出租人权益的保护。一是保护承租人居住权益。《条例》明确租赁合同连续履行达到规定期限后,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推动承租主体在享受公共服务上“租购同权”。明确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且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腾退租赁住房,让承租人住得安心。二是保障出租房屋安全。《条例》要求承租人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不得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其他结构。三是强化市场租金监控。《条例》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通过有形之手,让住房租赁市场的价格更透明,减少乱涨租金等损害承租人权益的行为。
《条例》的施行,不仅为租客筑牢权益保护网,而且完善“租购并举”格局,为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注入持久动力。下一步,各部门需加强协同,形成合力,规范各市场主体行为,保障租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条例》有效实施。(单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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