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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规范建筑拆除工程绿色安全施工

发布时间:2019-03-20 09:33 来源:

核心摘要:

 随着城镇化建设和非首都功能疏解进程的逐步加快以及市容环境整治力度的不断加大,本市建筑拆除施工也大量增加。按本市有关工作计划,2017年全市将拆除违法建设4000万平方米。由于建筑拆除施工危险性较大,且拆除过程和建筑垃圾运输过程易产生扬尘污染,若拆除实施主体管理缺位,将对本市的安全生产和大气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为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本市建筑拆除工程的绿色安全施工管理进一步予以规范。

《通知》对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要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属地监督部门的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责任,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扬尘治理、建筑垃圾清运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安全生产方面,《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建筑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项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拆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等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严禁违章作业。

在扬尘治理方面,《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将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并负责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选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督促运输单位按照渣土消纳许可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渣土消纳场所。施工单位在拆除的同时要进行洒水降尘,对裸露地面进行洒水和覆盖,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要对建筑垃圾进行覆盖或密闭存放;在拆除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要将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完毕。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建设单位要负责进行覆盖或绿化,因故长期停工的工地,要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绿化。

对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拆除、违法建设房屋拆除(包括开墙打洞整治)等不在住建部门法定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拆除行为,《通知》要求实施拆除行为的单位要在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履行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职责。

目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抓紧时间研究对建筑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占地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拆除重建类项目,将实施现场资源化处置,无法实施现场资源化处置的,将运送至专业的资源化处置厂进行处置。此举将有效减少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建筑垃圾也将变废为宝,实现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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