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为规范招标代理活动,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机制,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日前,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8月15日。《办法》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招标代理机构统一登记和信息公示工作。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为规范招标代理活动,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机制,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日前,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8月15日。《办法》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招标代理机构统一登记和信息公示工作。
据了解,随着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部分代理机构存在违规操作、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影响了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需要通过完善制度来加强管理。为此,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建立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登记、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具体代理活动实施监管的工作机制,健全了统一登记、项目负责人制、信息共享、集中公示等管理机制,明确了代理机构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组织评标、档案管理等环节的行为要求和相应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了职责分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全国代理机构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代理机构统一登记和信息公示工作,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招标项目的代理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办法》严格了登记管理。规定,代理机构需通过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信息变更应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且省级部门应推动相关平台信息共享,确保信息透明、可查。
《办法》规范了从业行为。规定,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应具备的条件,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多个机构从业等。明确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签订详细的招标代理合同,对代理费用、异议处理等事项作出约定,同时列举了多种禁止行为,如禁止泄露招标资料、禁止向招标人行贿承接业务等。
《办法》强化了监督管理。规定,招标人、投标人等若发现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对于登记虚假信息等违法情形,将依法进行处理,且代理机构注销时需按规定移交招标资料并撤销登记。
关于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办法》规定,应当具备六个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编制招标文件、存储招标资料等所需要的办公条件;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从业人员;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未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代理机构的选择,《办法》强调,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需求、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能力,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登记的代理机构中,自行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关于代理费用,《办法》规定,代理机构可以按照约定,向招标人或中标人收取代理费用。但不得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应当由招标人承担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不得向中标人外的其他投标人收取代理费用。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列明代理费用收取对象、方式及标准。
关于从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与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串通,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为特定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提供帮助;向评标专家行贿;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其他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关于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有权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招标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反映,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处理。
关于开展代理机构评价,《办法》强调,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代理机构,依法保障代理机构合法权益,不得有以下行为:在评价信息的归集、使用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评价标准;没有法定依据,以评价结果限制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自主权,或者限制代理机构的经营自主权;其他损害招标人、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情形。
关于法律责任,《办法》明确: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由招标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或者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条款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招标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予以标注,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