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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发布绿色矿山评价指标

发布时间:2020-07-05 21:35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核心摘要:为做好绿色矿山遴选工作,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和《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对评价指标标准进行了统一,并对第三方评估工作进行了规范。

       为做好绿色矿山遴选工作,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和《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对评价指标标准进行了统一,并对第三方评估工作进行了规范。
《绿色矿山评价指标》明确了绿色矿山遴选的先决条件:一是《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证照合法有效;二是近3年内未受行政处罚且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环保事故;三是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四是矿山正常运营,且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少于3年;五是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
评价指标包括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智能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6项一级指标以及24项二级指标、100项三级指标,采取计分办法,总分1000分。原则上,得分低于800分的矿山企业不能参与绿色矿山遴选,各省(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综合要求不降低前提下,适当对“达标线”进行调整。其中,一级指标得分原则上不能低于这一级指标总分值的75%。
针对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自然资源部明确,第三方评估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经认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要具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评估的能力。
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与矿山企业必须保持独立,不得与矿山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不得参与矿山自评估报告编写,评估工作开展前后一年内不得与矿山企业有关联业务往来。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取矿山企业评估费用和利用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向社会公开第三方评估的内容、流程等要求,结合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实际,遴选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第三方评估机构权利义务。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在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本行政区域内拟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名单,并建立与矿山企业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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