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怎样厘清采购主体责任、对接国际规则?近日,政府采购立法专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起草小组成员王周欢接受《政采观察_人物与声音》高端访谈主理人兼调研员何义来独家专访
中华建设网讯 (通讯员 何义来)全过程管理引领《政府采购法》重构,迈向“绩效时代”
现行《政府采购法》实施逾 20 年,如何破解 “重程序、轻结果” 顽疾?
怎样厘清采购主体责任、对接国际规则?近日,政府采购立法专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起草小组成员王周欢接受《政采观察_人物与声音》高端访谈主理人兼调研员何义来独家专访
结合《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 “征求意见稿”),详解以 “全过程管理”
重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思路,为制度转型指明方向。
痛点聚焦:从“程序导向”到“绩效导向”
“现行政府采购最大的诟病,在于‘重程序、轻结果’。”
专访中,王周欢教授直指制度核心痛点 ……
过度聚焦采购方式与程序合规,却偏离了 “实现合同目的、物有所值” 的根本目标。
具体来看,痛点集中在四大领域:
其一,当事人法律关系模糊
采购代理机构被列为 “当事人”,导致采购人 “一委了之”,将责任推给代理机构,形成 “甩锅推责” 怪圈;
其二,预算与需求缺乏刚性
采购预算依赖《预算法》无特殊规范,需求常因无技术标准 “履约时才明确”,合同目的难保障;
其三,效率与质量失衡
公开招标曾占比 76.3%,但程序繁复、废标率高,非招标方式适用模糊致采购人 “不敢用、不会用”;
其四,履约管理缺失、救济机制低效
“重订立轻履行”“重投诉轻解决” 现象普遍。
“这些问题已不适应高质量发展需求。” 王周欢强调,
随着我国加入 GPA、优化营商环境,现行法在绩效提升、政策功能发挥上存短板,且《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法并存” 易引发法律适用错误:
一方面明确两法适用范围、推动协调统一;
另一方面推动制度从 “程序导向” 转向 “结果绩效导向”,这是 “全过程管理” 的核心要义。
重构主体责任:采购人 “还权明责”,公益性国企纳入监管
针对 “采购人主体责任淡化” 难题,征求意见稿的调整与王周欢的主张高度契合 —— 将采购主体扩展至 “公益性国企” 等 “其他采购实体”,并明确采购人全流程责任。
“政府采购核心当事人应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代理机构只是‘代理人’。”
王周欢依据《民法典》代理规则指出,过去法律将代理机构列为 “当事人”,
叠加集中采购机构行政化、社会代理机构泛滥,采购人责任意识弱化:集中采购 “被动委托”、分散采购 “乐于委托”,出问题则 “甩锅” 代理机构。
“还权于采购人、明责于采购人”:既将以往脱离监管的 “公益性国企采购” 纳入全口径管理,消除监管盲区;
又通过 “责任绑定” 倒逼采购人建立专业队伍,为 “采购职业化制度” 打基础。“这标志着‘采购人主体责任’从‘道德要求’变为‘法律责任’,是解决责任淡化的关键。” 王周欢说。
需求乱象治理:“采购需求管理” 独立成章,以标准定方向
“采购需求是政府采购的‘源头’,需求不明则后续全失焦。”
王周欢此前多次强调,需求乱象根源在于缺乏统一刚性标准 ……
现行法仅原则性要求 “需求完整明确”,却未规定 “依何标准、谁来制定、如何公开”,致需求 “拍脑袋制定” 或 “指向特定供应商”。
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 “采购需求管理” 独立章节,精准切中要害:
明确采购标准涵盖 “经费预算、资产配置、技术服务标准”,解决 “无标可依”;
要求重大项目开展 “需求调查”,结合市场调研、公众或专家意见;推行 “分类制定需求”,避免通用、复杂、创新项目 “一刀切”。
“这能从源头解决需求问题。” 王周欢评价,明确标准让预算不脱节市场、需求不模糊,为评审优化、履约验收奠定基础,真正实现 “需求引领采购、采购服务目标”。
革新评审与履约:“优质优价” 破局,补 “最后一公里” 短板
针对现行评审 “专家主导、重价轻质” 问题,征求意见稿推出
“最优质量法”“评定分离” 等创新的举措。
“过去评审专家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部分专家‘专业不专’,脱离采购人需求;综合评分法削弱技术因素,易致‘高价中标’或‘低价劣质’。”
王周欢分析,征求意见稿的调整直击痛点:不再限制采购人代表比例,实现
“采购人为主、专家为辅”;“最优质量法”
允许重质量项目优先考量质量而非价格;
“评定分离”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候选人,采购人依履约能力自主定标,甚至可 “比减价格”。
“但需防‘权力滥用’。” ,要通过 “定标方法公开”“履约风险评估备案”
约束采购人,同时建专家分类库、动态考核机制,避免 “滥竽充数”。
在履约与救济这一 “最后一公里”,征求意见稿同样发力:
履约验收实行 “分类管理”,依项目复杂性采取自行验收、专业机构验收或第三方验收;
明确财政部门从 “旁观者” 变 “监督者”,拥有合同撤销权、违约制裁权;
建立 “司法救济双轨制”,供应商可提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还设 “独立质疑处理机构” 避免 “自我审查”。
“这能大幅提升政府采购公信力。” 王周欢表示,
履约强化可减少 “劣质履约”,
高效救济能保障供应商权益,既优化营商环境,也对接 GPA “独立审查机制”,增强国内外供应商信心。
展望未来:制度落地仍需突破 “观念“与” 能力” 障碍
王周欢表示,政府采购制度转型的深层挑战在于观念与能力的突破。他期待未来在采购人专业能力提升、采购标准体系完善、监管方式转型、国际规则对接等方面持续深化。
“落地层面最需突破的,还是‘观念障碍’与‘能力障碍’。”他呼吁采购人和监管机构尽快转变思维,从“按程序走流程”转向“对绩效负责”,推动政府采购真正实现“物有所值、政策导向、公平竞争”的目标。
随着《政府采购法》修订推进,我国政府采购正从 “程序合规时代” 迈向 “绩效优先时代”,一场以全过程管理为核心的制度重构,已箭在弦上。
新闻来源:《政采观察_人物与声音》主理人兼调研员何义来 专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