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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保障不再建“安居房”和“人才房”

2023-07-05 07:37:35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7月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同时发布《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4个政府规章,并于8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安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这也就是说,深圳的住房保障体系,由以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三种类型为主,转变为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三种类型为主。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7月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同时发布《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4个政府规章,并于8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安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这也就是说,深圳的住房保障体系,由以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三种类型为主,转变为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三种类型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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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新颁布的四个政府规章,分别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三类住房的保障对象、申请条件、供应分配方式、租售价格标准、用地保障、建设筹集主体和渠道、建设标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
 
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以小户型为主、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租赁的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
 
规定,新供应建设用地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新供应商品住房用地应当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绿色健康、智慧人文的原则,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满足绿色建筑、海绵城市、无障碍设计等要求。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进BIM正向应用和协同设计。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行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制度。
 
明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以六十平方米以下为主。
 
新增建设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以七十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套(间)数量占比原则上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单套建筑面积较大的户型可以按间为单位出租。
 
共有产权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以九十平方米以下为主。
 
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等新型组织管理模式。大型保障性住房社区鼓励采用项目建设联合管理团队(IPMT)。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推广智能建造、装配式装修、绿色建材和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打造“绿色、健康、智能”的新一代成品住宅。
 
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不得有以下列五种情形:
 
总建筑面积和总套数不符合监管协议书相关要求;户内和公共区域装修不符合监管协议书相关要求;未按照监管协议书规定移交保障性住房和配套设施;未按照监管协议书规定办理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其他违法情形。
 
《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参考价格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三人以下家庭或者单身居民配售建筑面积为六十五平方米左右;四人以上家庭配售建筑面积为八十五平方米左右。
 
规定,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封闭流转制度。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所购共有产权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的,可以将所购共有产权住房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
 
购房人不得有以下六种情形:擅自互换、出借、出租共有产权住房的;擅自转让、抵押所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将共有产权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擅自改变共有产权住房使用功能的;擅自改建、扩建共有产权住房的;其他违法情形。
 
规定,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建筑面积标准按照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具体为:3人以下(含3人)家庭或者单身居民为65平方米左右,4人以上(含4人)家庭为85平方米左右。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按照市场参考价格的50%确定。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市场参考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规定,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需要转让所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购房人在共有产权住房使用期间,存在擅自互换、出借、出租、转让、抵押、改建、扩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将通过限期改正、罚款、一定年限内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等方式处理。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确定。根据市场参考租金变化情况,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相应实施动态调整。
 
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七十平方米以下的套(间)为主。
 
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以内申请续租。
 
承租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承租人不得有以下八种情形: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居住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擅自转租、互换、出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功能的;擅自改建、扩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其他违法情形。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日常轮候和定向配租方式分配。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建筑面积,单身居民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三十五平方米为主;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五十平方米为主;三人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六十平方米为主。建筑面积超过七十平方米的房源,优先面向五人以上家庭配租。
 
规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0%。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
 
规定,申请人或者申请人配偶经本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残疾人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为五至十级残疾军人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认定为因公殉职的基层干部家属,或者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配偶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减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百分之五十:
 
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人员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且经本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至二级残疾人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遭受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并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全额免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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