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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发布时间:2025-06-24 07:09 来源:本站原创

核心摘要:深圳市住建局日前发布《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今日(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配建规定》明确,城市更新单元优先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折算成独立成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发建设。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寒冬)  深圳市住建局日前发布《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今日(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配建规定》明确,城市更新单元优先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折算成独立成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发建设。

 

 

据了解,深圳市是人口超2000万的超大城市,其保障性住房缺口很大。据2023年数据显示,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率不足20%,而城市更新项目占新增住房供应的60%以上。而部分城市更新项目因配建压力大、资金平衡难停滞,截至2025年4月,深圳已批未开工的城市更新项目中,约30%涉及保障性住房配建争议,必须通过调整机制推动项目重启。

 

为落实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深圳市住建局制定了《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对深圳市已批更新单元规划配建的用于销售的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进行相应衔接调整。

 

《配建规定》的出台,是落实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的重要举措,是规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重要依据。有利于推动一批存量城市更新单元加快实施,促进城市更新渠道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应。通过明确配建比例和移交规则,预计每年可新增保障性住房约80万平方米,缓解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压力。通过调减出售型保障房比例,预计可推动约100个停滞项目重启,释放投资超2000亿元。

 

《配建规定》明确了适用对象,为深圳市市域范围内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规定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具体配建方式为在改造后含商品住房的各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按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配建规定》共有15条规定,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落实国家对于保障性住房的要求,优先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

 

二是合理控制城市更新单元公共利益负担,在《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明确的基准配建比例基础上,适度降低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

 

三是简化配建比例计算规则,按照本规定的配建比例一览表和一、二、三类地区空间范围图确定配建比例。

 

四是优化保障性住房建设空间引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对空间范围图进行了修订。

 

五是优化"工改保"项目的配建规则。实施主体可取得不超过城市更新单元总建筑面积45%的商品性质建筑面积,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折算确定用地面积,交由实施主体开发建设,其余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

 

六是明确已批规划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转换规则。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配建规定》明确规定,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一、二、三类地区分别为20%、18%、15%。

 

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时,在配建基准比例的基础上,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增15%。

  

移交保障性住房时,配建比例在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基础上核减。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3%;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

  

《配建规定》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与其他类型用房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法移交用地的,与所在宗地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配建规定》通过推行“精准配建+灵活调整”机制,在保障民生与激活市场间寻求平衡。以法定规则明确保障房供给底线,以市场化手段化解存量项目困局,以空间融合促进社会公平。未来需重点关注分类地区动态调整、开发商激励政策落地及保障房分配管理细则,确保政策目标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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