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日前,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新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规定》增设多项住房消费类提取情形,放宽提取条件,以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高质量发展。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严佳) 日前,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新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规定》增设多项住房消费类提取情形,放宽提取条件,以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制度源于2010年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此后配套出台了提取相关的暂行办法,在2011年逐步落地实施,明确了购房、租房等基础提取情形,为公积金提取管理搭建了初步框架。2019年,正式出台《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统一规范了各类提取情形、额度和流程,成为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核心文件。2023年发布补充通知,新增老旧小区改造相关提取情形,优化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规则,还扩大了低保相关提取的覆盖范围。
2023年前,住房公积金提取未将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常见住房改造需求纳入提取范围,而随着深圳老旧住房增多,职工这类改造的资金压力难以通过公积金缓解。同时此前租房提取仅针对公租房等有限类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未被纳入按实际租金提取的范畴。旧《提取规定》中,部分非深户职工因无法办理社保转移接续,离深销户提取公积金时面临等待时间长的问题,这一情况引发较多投诉,影响职工办理体验。此前公积金提取未支持用于购房首付款,且异地购房还贷提取的覆盖不够全面,同时购房及相关税款提取的办理时限较短,限制了职工提取公积金的便利性。另外,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曾限定“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使得部分多子女家庭无法享受倾斜政策。部分提取政策分散在各类补充文件中,如老旧小区改造提取、租房提取的部分规则等未纳入核心规定,导致职工理解和办理业务时需查阅多个文件,降低了政策知晓度和办理效率。
为更好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结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提取规定》进行修订,整合了相关政策,优化了提取操作。
《提取规定》有“总则、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其他情形和提取额度、提取程序和材料、附则”五章,共三十六条。
这次修订,进一步加大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如,支持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职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购房税款;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异地所购住房的贷款本息等;放宽购房提取、购房税款提取及更新改造老旧小区住房提取的业务办理时限。
加大对本市无房职工租房的支持力度。如,继续实施对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的倾斜政策,取消多子女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要求“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条件;除继续支持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按实际月租金提取外,新增支持承租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职工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增加阶段性调整租房提取额度计算标准的兜底条款,明确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公积金管委会另行规定租房提取额度标准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等内容。
整合住房公积金补充文件中的提取政策。为保持政策的整体性和完备性,将分散于深圳市已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补充文件中的提取政策纳入《提取规定》,如将涉及老旧小区改造提取、扩大低保提取情形覆盖范围的政策以及租房提取业务办理规则等相关内容纳入。
另外,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筹资金更新改造本市老旧住房;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者更换老旧电梯;按照国家规定调整退休提取业务的相关要求;优化部分提取服务,对职工线下办理租房提取或者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取消此前一年只能提取两次或一次的限制,支持职工每月提取一次,同时支持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数字人民币钱包。
《提取规定》明确,职工及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下同);支付房租;偿还购买住房的贷款本息;出资更新、改造本市老旧小区住房;其他住房消费。
《规定》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职工及家庭成员的首套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职工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已签订认购协议书或者购房合同,且尚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职工及家庭成员购买首套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职工及家庭成员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职工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购买首套或者第二套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税款,可提取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税款。
职工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六十五。
职工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每月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职工及家庭成员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本息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月实际还贷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职工及家庭成员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本息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月实际还贷额。
本市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中,职工及家庭成员回迁住房面积大于安置补偿面积的,可以就购买增加面积的住房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规定》强调,职工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限期内全额退回所提资金的,公积金中心在确认其违规提取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限期内未全额退回所提资金的,公积金中心在确认其违规提取行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管理规定》的出台,使公积金制度功能不断拓展、优化,从单纯的“购房支持”向“租购并举+住房改造+民生保障”多功能转变,制度覆盖面更广、灵活性更强。这不仅是一次政策调整,更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大创新,其意义远超政策本身。从“有房住”到“住得好”,提供全生命周期住房支持,增强获得感和幸福感;精准施策提振信心,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构建健康发展新格局;完善民生保障体系,提升人才吸引力,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它的落地将成为深圳住房保障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真正实现“以小切口撬动大民生”的政策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