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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

发布时间:2021-07-28 07:10 来源:

核心摘要:为了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加强信用监管,发挥其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7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26日。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为了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加强信用监管,发挥其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7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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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明确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包括列入、移出、公开、惩戒、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失信惩戒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明确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
 
规定列入条件和惩戒措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经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数额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期限为2年,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明确了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具体惩戒措施。
 
要求健全信用修复。为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整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规定自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之日起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满6个月,列入期限内未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并作出书面信用承诺的,可申请信用修复、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还明确了提前移出的程序。
 
强调规范工作程序。为规范失信惩戒名单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规定了告知和异议处理、列入决定文书和时限等要求,明确了救济途径。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的发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信用修复,请求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
 
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期限内未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但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被再次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的;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管理对象移出失信惩戒名单,终止公开、共享相关信息,或者对相关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者删除:
 
管理对象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期限届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准予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的;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所依据的责令支付工资文书被依法撤销的。
 
《办法》强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失信惩戒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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