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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全省工伤保险执行统一标准

发布时间:2024-01-10 09:54 来源:合肥晚报

核心摘要:1月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现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经办服务、责任分担和激励约束等规范统一。

1月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现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经办服务、责任分担和激励约束等规范统一。
 
根据《方案》,全省实行统一的政策标准。省内各类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实习生等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并严格落实“先参保、后开工”要求和动态实名制管理。
 
自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均按国家基准费率标准执行;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建设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当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在9个月左右时,可采取调整基准费率或允许地市申请上调本地区基准费率等措施,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支付和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
 
全省实行统一的待遇标准。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全省执行统一标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适时调整。省人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管理办法,规范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以及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限额标准。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待遇计发项目和标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不纳入工伤基金支付范畴。
 
全省执行统一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建立省级核查工作机制,完善省、市、县会商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确保认定鉴定结论公平公正、科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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