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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研观察|以常住地供给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发布时间:2026-06-03 16:40 来源:中国建设报

核心摘要: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由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消除基本公共服务与户籍挂钩因素。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由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消除基本公共服务与户籍挂钩因素。《实施意见》打破长期以来户籍与公共服务挂钩的固有模式,精准破解城镇化进程中的民生堵点与治理难点,体现“投资于物”与“投资于人”紧密结合,为新时代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筑牢了制度根基,方向明、把脉准、措施实。

 

改革方向契合发展需求。长期以来,城镇化快速推进,但基本公共服务与户籍身份深度绑定,造成大量未落户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城不同权”。这种由户籍身份带来的权益落差,降低了外来群体的城市归属感,制约了劳动力要素自由流动和内需潜力释放。此次改革立足新发展阶段,打破了传统户籍管理的固化藩篱,推动城市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市民,既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也是提升城镇化质量、释放国内需求潜力、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举措。

 

重点任务直击民生痛点。此次改革聚焦六个关键领域破除户籍壁垒,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对常住人口全覆盖,直击外来群体最关切的现实问题。教育保障方面,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转学升学、公办就读等方面享有同等权益,全面打通异地就学通道;住房保障方面,持续扩围增效,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夯实安居基础;社会保险方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引导支持各类劳动者在就业地参保,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医疗保障方面,加力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就业服务方面,将符合条件的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援助范围;兜底保障方面,逐步将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常住地儿童关爱、养老助老、社会救助、扶残助残等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支撑保障推动政策落地。推行常住地供给,若缺乏配套支撑,再好的设计也容易成为“空中楼阁”。《实施意见》从七个方面构建落地机制:优化设施空间布局,按常住人口和服务半径统筹配置资源;规范梯度供给,在一定时期内可采取以就业、居住时间等为主要条件的梯度供给方式;加强财政转移支付,完善相关转移支付考虑常住人口因素进行分配的机制;优化土地配置,建立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同常住人口增加相衔接的协调机制;促进跨区域共建共享,在重点区域探索居住证互通互认、常住年限或常住积分转换等经验;推进服务事项协同经办,加快实现服务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完善常住人口登记统计,充分发挥居住证作为权益凭证的作用。这七项保障,让钱、地、服务“随人走”,有效化解人口流入地承载能力不足、保障压力偏大等问题,确保政策从文件落到实处。

 

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一场关乎民生福祉、城市未来和发展大局的系统性制度变革。需坚持因地制宜、一城一策、协同配合、分类推进,立足人口流动态势和城市承载能力,精准优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补齐基层民生短板、提升服务精细化水平。住建系统要因地制宜探索公租房保障多种实现形式,“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让稳定就业的未落户常住人口与新市民共享城市高质量发展成果。(单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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