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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通告!严厉打击这类行为

发布时间:2023-05-06 17:15 来源:十堰广播电视台

核心摘要: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通告,内容如下: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通告,内容如下:

全市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近年来,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发现个别中介机构或个人利用不法手段从事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活动,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正常管理秩序。为保障住房公积金有序运行,切实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现就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情形属于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提供虚假的婚姻证明、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收据)、契税发票、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房材料发票、借款合同、征信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医疗发票、租赁合同、户籍证明、异地缴存证明、离职证明等材料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隐瞒事实真相。包括:1.不如实提供个人真实信息,如隐瞒婚姻状况不提供结婚证(离婚证);2.虚构贷款条件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3.进行虚假承诺的;4.隐瞒其他事实办理公积金提取的。

(三)虚构购房(租房)行为。包括:1.以购房名义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撤销网签备案的;2.同一套房短期内频繁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的;3.虚假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不如实办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业务,采取“挂靠”等形式为不存在劳动关系或无合法代理关系的人员代开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违规缴存的。

(五)其他骗提骗贷公积金的行为。

二、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虚假公文、证件、合同、票据或印章等均属违法行为,住房公积金中心发现造假行为后立即现场扣押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违规缴存、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一经查实,将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责令限期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五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并按规定向纪委监委、组织部门及其所在单位移送,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协助缴存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严防诈骗陷阱,合法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区)办事处从未批准或同意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所有业务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缴存职工不要盲目轻信各类代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小广告。郑重提醒广大缴存职工在办理相关业务前,可事前到我中心各县(市、区)办事处业务服务窗口或致电服务热线12345咨询,也可通过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渠道的“办事指南”进行查询。按规定条件提供资料,通过合法渠道办理相关业务,谨防上当受骗。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非法中介机构和个人利用虚假资料方式违规缴存、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719-8109209,0719-8107137;举报信件收件人: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收件地址: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北京中路9号)。我们对相关举报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特此通告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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