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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 清查整治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3-10-30 17: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核心摘要:30日,记者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该省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安全排查内容,严格隐患整治要求,清查整治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行为。

30日,记者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该省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安全排查内容,严格隐患整治要求,清查整治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行为。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印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明确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尽责管理,协助、配合政府组织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应急处置、隐患整治等活动,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细则》明确,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内容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消防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法改扩建、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情况;擅自改变使用用途,重点是将自建房改为酒店、饭店、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产权人(使用人)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原则上,房龄超过30年,一月自查一次;房龄20年至30年,一季度自查一次;房龄10年至20年,半年自查一次;房龄10年以内,一年自查一次。
 
自查和日常巡查中发现存在明显下沉、裂缝、倾斜、腐蚀等情形的经营性自建房,因洪涝、滑坡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事故导致受损的经营性自建房,存在其他明显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及拟改作经营用途的自建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细则》要求,市县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等审批手续,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封堵占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以及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行为。
 
同时,开展管理制度试点,探索房屋安全管理方式方法,总结创新经验做法,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十四五”期间,省级将选择2个至3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各市应当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市级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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