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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优化调整7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发布时间:2026-05-26 14:40 来源:中国新闻网

核心摘要:记者在沈阳市政府新闻办25日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决策部署,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优化调整7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记者在沈阳市政府新闻办25日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决策部署,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优化调整7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支持家庭互助贷款。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中的缴存标准,或可贷额度未达到家庭最高贷款限额的,可由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子女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二是加大高品质住房贷款支持力度。缴存人家庭(含异地缴存)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具有高品质住房属性,或得房率在95%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可放宽到期最高贷款额度的2倍。

 

三是支持适居性改造。自2026年1月1日起,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全款或商业贷款购买新建毛坯商品住房的缴存人家庭,若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自购房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适居性改造贷款或提取支付改造费用。贷款额度按2000元/平方米标准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为单人缴存30万元、双人缴存50万元,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申请住房公积金适居性改造贷款的,可提取公积金冲还贷款;未申请住房公积金适居性改造贷款的,可提取一次公积金支付改造费用,提取额度按2000元/平方米标准核定,缴存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是优化家庭负债核减标准。将贷款额度计算中缴存人家庭负债核减标准,由计算可贷额度后扣减负债,调整为仅在还贷能力限额中扣除家庭负债金额。

 

五是支持单位职工自愿补充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可自愿补充缴存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补充缴存金额不超过按本人缴存比例计算的最高缴存额度与个人已缴存额度之差,补充缴存时间可自2022年1月开始计算。

 

六是支持居家适老化或适儿化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家庭中有共同居住的65周岁及以上父母或3周岁及以下子女,且三年内未就其他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居家适老化或适儿化改造费用。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1万元/户。

 

七是支持缴存人支付购房契税提取住房公积金。自2026年1月1日起,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已取得契税缴纳凭证的,可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该套住房的契税费用,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契税费用。

 

以上政策中,除优化家庭负债核减标准1项政策外,其他6项政策均为阶段性政策,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其中,高品质住房贷款、优化家庭负债核减标准、单位职工自愿补充缴存住房公积金、购房契税提取业务自2026年5月31日开始受理;家庭互助贷款、适居性改造、居家适老化或适儿化改造提取业务自2026年6月30日开始受理。铁路、电力、省直分中心同步执行。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李伶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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