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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漯河:公布2025年燃气行业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20 16:01 来源:本站原创

核心摘要:为强化燃气行业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11月19日,漯河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公布该市2025年燃气行业监管执法典型案例,进一步树牢燃气安全监管责任,以警示行业从业者,提升公众安全意识

中华建设网讯 (通讯员 张大朋)为强化燃气行业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11月19日,漯河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漯河市燃气工作专班)公布该市2025年燃气行业监管执法典型案例,进一步树牢燃气安全监管责任,以警示行业从业者,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2024年11月5日,漯河市燃气专班接到群众举报,召陵区老窝镇某村民家中存放大量液化石油气钢瓶,存在安全隐患。属地派出所现场查获液化石油气钢瓶38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和《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对当事人李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行为处7日行政拘留。

 

案例二:2024年12月11日,漯河市燃气专班接到群众举报,郾城区裴城镇坡刘村发现一起疑似流动“黑气贩”售气行为。属地派出所现场查获液化石油气钢瓶28个,其中50KG钢瓶15个,15KG钢瓶13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和《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对当事人殷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行为处5日行政拘留。

 

案例三:2025年6月24日,漯河市城市管理局会同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市区某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场站两处简易铁皮房内存放大量盛装有液化石油气的50公斤规格钢瓶和倒气枪、充装称等倒气设备。城管部门依据《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0000元,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30000元。

 

案例四:2025年8月15日,漯河市燃气专班在开展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检查工作中发现,源汇区问十乡问十村某村民家中存放大量液化气钢瓶,该场所不符合安全规定存放条件。属地派出所现场查获液化石油气钢瓶27个,其中15KG钢瓶26个,5KG钢瓶1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和《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对当事人李某非法储存、运输危险物质行为处10日行政拘留。

 

案例五:2025年9月1日,源汇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在开展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检查工作中发现,位于源汇区沙澧产业集聚区杏王山路南段有人私自配送液化气瓶,检查发现当事人李某驾驶大江牌机动三轮一辆,车上发现运输50公斤液化气瓶6个,15公斤液化气瓶6个,经调查后在其家中发现50公斤钢瓶2个,15公斤气瓶3个,其中2个为不合格报废钢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和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十条第五款对李某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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