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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招投标公平底线 住建部通报5起典型违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6-10-15 07:07 来源:本站原创

核心摘要: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典型违法案例通报(第三批)》,选取3类5件典型违法案例予以通报,涉及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串通投标等行为。《通报》没有停留在一般性提醒,而是把问题具体到项目、金额、责任单位和处罚结果,释放出持续强化执法监督、以...

 

守住招投标公平底线

住建部通报5起典型违法案例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典型违法案例通报(第三批)》,选取3类5件典型违法案例予以通报,涉及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串通投标等行为。《通报》没有停留在一般性提醒,而是把问题具体到项目、金额、责任单位和处罚结果,释放出持续强化执法监督、以案例震慑违法违规、维护公平有序招投标市场的明确信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连接着城市更新、地下管网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底线,也关系着财政资金、社会投资能否在阳光下配置。越是项目多、资金量大、链条长,越需要把规则立起来、把责任压下去。《通报》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推出。它既是对违法行为的一次集中曝光,也是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一次共同提醒。

 

近年来,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电子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提升。2026年上半年,招投标市场结构出现明显变化:一方面,房地产配套工程承压,部分房建配套类项目中标总额同比降幅达23%—27%;另一方面,地下管网改造、算力中心配套、新能源储能等方向加快放量,“十五五”期间地下管网改造总投资约5万亿元,2026年管网专项超长期国债资金达1600亿元。 12 京津冀等地重大项目总投资规模超4.7万亿元,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持续释放需求。电子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智能辅助评标等应用不断拓展,招投标活动正从“线下跑”向“线上留痕”、从“人工核验”向“数据比对”转变。

 

但也要看到,招投标领域的问题仍未根除。2026年以来,多地通报的典型案例显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分包转包、评标专家不公正履职、招标人规避招标或设置不合理条件等现象仍有发生。有的企业投标文件机器码一致、加密锁号雷同;有的伪造社保缴纳证明、业绩材料;有的招标代理机构泄露信息、协助特定投标人;还有的项目存在“先建后招”、肢解发包等规避监管行为。这些行为不仅破坏公平竞争,也可能埋下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廉政风险隐患。

 

此次通报的5件案例,集中呈现了当前招投标违法的典型形态。

 

在串通投标方面,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与甘肃民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在某9114.86万元项目投标中,两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被认定串通投标,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分别被罚款。安康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在某611.91万元项目投标中,投标文件机器码一致,同样被认定为串通投标并受到处罚。这类案件说明,串通投标已从传统的“熟人约定”演变为更隐蔽的技术痕迹关联,但电子留痕也让违法行为更容易被发现。

 

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方面,陕西宏泰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1128.61万元项目投标中提供伪造的关键岗位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永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某1241.22万元项目投标中提供虚假项目业绩。两地住建部门分别对企业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处理。业绩、人员、证书看似“纸面问题”,实则直接影响评标结果和工程实施能力,一旦失守,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管理都会承受风险。

 

在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串通投标方面,云南铭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某850.81万元项目中,按招标人要求帮助特定投标人审核投标文件,并在评标前将拟中标人名称告知评标委员会内的业主代表,构成串通行为,被处以罚款。招标代理机构本应是程序合规的“守门人”,一旦失守,就会把不公平嵌入招投标流程前端,危害更大。

 

这些案例的共同特点是:违法手段更隐蔽,但监管识别更精准;涉案金额大小不一,但责任链条清晰;处罚对象不再只停留在企业层面,而是同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26年海南通报的一起串通投标案件中,“机器管招投标”系统自动发现两家公司计价软件加密锁号雷同、投标报价完全一致,最终两家企业各被罚52.28万元并被取消一年投标资格,也印证了技术监管正在提高违法发现概率。

 

《通报》的意义,首先在于以案示警。它告诉市场主体,招投标不是“走过场”,任何试图通过串通、造假、泄密获取中标机会的行为,都可能留下电子痕迹、资金痕迹和责任痕迹。其次,它强化了全链条责任。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都不是旁观者,谁失守谁担责。再次,它为基层执法提供了可参照的样本。通报把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结果讲清楚,有助于各地统一执法尺度、提升监管效能。更重要的是,它回应了城市更新、管网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对规范招投标的现实需求。这些项目往往关系民生、安全和长期运行质量,越不能容忍“带病中标”“暗箱操作”。

 

招投标市场的公平,不是抽象口号,而体现在每一份招标文件是否公开透明、每一次评标是否独立公正、每一笔工程款是否按约支付、每一个项目是否经得起质量和安全检验。随着电子招投标全覆盖、远程异地评标推进、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和人工智能辅助监管应用,招投标治理正在从“事后处罚”走向“事前预防、事中识别、事后追责”闭环。

 

《通报》的价值不止于曝光5起案件,更在于提醒所有参与主体:规则越清晰,市场越有预期;监管越有力,竞争越有质量。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而言,守住招投标公平底线,就是守住工程质量底线、安全生产底线和公共利益底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典型违法案例通报(第三批)

 

为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执法监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住建部选取3类5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典型违法案例予以通报。

 

案件类型一:投标人串通投标

 

案例1:2025年6月,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单位:瑞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和甘肃民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单位:明图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在某项目(合同金额9114.86万元)投标中,两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经查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2026年2月,甘肃省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联合体单位瑞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甘肃民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其联合体单位明图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分别罚款45.57万元,对上述2家联合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共罚款4.56万元。

 

案例2:2025年6月,安康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博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钰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陕西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某项目(合同金额611.91万元)投标中,编制投标文件机器码一致,经查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2025年12月,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安康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博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钰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陕西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罚款3.06万元,对上述4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8人共罚款1.2万元。

 

案件类型二: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案例3:2026年5月,陕西宏泰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合同金额1128.61万元)投标中,提供伪造的关键岗位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2026年6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陕西宏泰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罚款7.9万元和0.55万元。

 

案例4:2025年10月,永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某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合同金额1241.22万元)投标中,提供虚假的项目业绩,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2026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永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罚款6.21万元和0.31万元。

 

案件类型三: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串通投标

 

案例5:2024年11月,云南铭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某项目(合同金额850.81万元)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人的要求,帮助特定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审核投标文件,评标前又将拟中标人名称告知评标委员会内的业主代表,存在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二十七条规定,2025年12月,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云南铭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分别罚款8.2万元和0.52万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要深刻吸取典型违法案例的教训,以案为鉴,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守合规底线,践行行业自律,共同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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