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安全生产是建筑行业的生命线。2025年9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安全生产是建筑行业的生命线。2025年9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明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明确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企业和项目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和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三类人员: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二是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总监;三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责任落实奠定了基础。
强化企业层面安全管理。一是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含安全总监)的8大安全生产职责,覆盖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教育培训、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带班检查、应急预案及事故报告等全过程,要求其与项目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组织考核并对其带班检查时间、危大工程施工现场检查等作出了量化规定,突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全面领导责任。二是推行安全总监制度。鼓励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和一级专业承包企业以及其他有条件的企业设置专职安全总监,规定了安全总监的任职资格和11项具体职责,使其成为企业安全生产决策与管理执行的关键角色,提升了安全管理的专业性。三是规范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企业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根据资质等级明确配备了最低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调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需额外增加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力量充足。
细化项目层面执行标准。一是明确项目经理第一责任。规定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其9项职责,与企业管理层职责相呼应,确保责任链条延伸到项目层面。二是明确项目安全总监与独立机构设置条件。规定对于施工现场人员峰值超500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合同价款大于4亿元等大规模或高风险项目,应当配备安全总监并设置独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三是量化项目专职安全员配备。依据建筑面积、合同价款、施工人数等,规定了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最低配备标准。四是创新完善日常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企业委派制度,接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直接领导并定期报告,增强了管理的独立性和垂直性。要求项目经理和安全总监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80%,危大工程施工时必须在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员佩戴检查记录仪并保存至少6个月视频资料,同时每日详实填写《施工安全日志》;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和销号制度等。
健全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一是加强审查管理与动态监管。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核发机关需分别审查企业、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或处罚。二是强化人员履职监督。对长期脱离岗位、履职不力的人员,督促有关企业及时调整,涉嫌违法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将未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制度和施工安全日志制度,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三是推动信用管理与信息化监管。依托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电子证照信息全动态更新和共享,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现场检查时运用平台小程序进行证照验真、人脸识别、考勤核查等,提升监管效能。四是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明确对未开展排查或排查后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应当参照事故调查处理;涉嫌危险作业罪的,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形成法律震慑。
《办法》构建了从企业到项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责任体系,对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范围、管理行为等提出了具体、量化的标准,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各监督管理方和施工企业要严格对照要求完善自身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配备到位、职责履行到位,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袁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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