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2026年3月27日,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和施行对于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美观、现代大气、文明有序、开放包容、安全高效的城市环境,推进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2026年3月27日,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和施行对于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美观、现代大气、文明有序、开放包容、安全高效的城市环境,推进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城市工作,作出“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要在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上下功夫”等重要指示批示。202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时指出,要在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上善作善成,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25年7月召开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明确,推进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修订《条例》是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执行到位,塑造天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靓丽风貌。
2025年10月召开的市委城市工作会议和2024年11月召开的天津市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工作会议,对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深入推进大城细管、大城智管、大城众管,深化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营造整洁美观、现代大气、文明有序、开放包容、安全高效的城市环境等提出要求。天津市在服务保障上合组织峰会过程中形成了城市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做法,也有必要转化上升为法规制度。修订《条例》是落实市委工作部署,规范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总结提升服务保障上合组织峰会成功经验,以法治力量推动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人居环境品质提升,事关城市文明程度。原《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颁布实施20余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难以适应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新期待。修订《条例》是依法解决群众身边的环境卫生问题,切实改善城市容貌、净化公共空间,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整洁、优美、舒适、安全生活环境的向往,真正让城市治理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居民,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条例》共六章78条,包括总则、城市容貌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共同治理和附则等,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明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总体要求。一是规定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人民城市理念,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共治共享、绿色低碳、智慧韧性的原则,深化大城细管、大城智管、大城众管,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和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三是明确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管理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和专业作业服务体系。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城市容貌管理规范。还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智慧化建设、公益宣传等作出规定。
加强城市容貌管理。一是明确要求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整洁、完好、美观,按照规定对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等设施进行清洗粉刷和综合整修,禁止进行有碍城市容貌的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等。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设施,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还对井盖、架设管线的管理作出规定。二是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设置、维护相关要求,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本市城市管理相关规划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景观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启闭。重点区域内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纳入全市统一控制系统,集中控制启闭。三是明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城市管理相关规划、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确保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招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招牌设施设置管理规定,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功能、风貌特色和单位特点,对招牌设施设置提供指导和服务。规定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
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一是明确禁止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各类行为。规定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环境卫生质量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关标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清扫保洁质量的监督。明确运输车辆、公共绿地养护作业、施工作业、集贸市场和机动车清洗等应当遵守的环境卫生要求。二是明确本市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明确单位和个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袋装密闭收集,单独堆放到指定地点,及时清运等具体要求。三是明确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合理布局,保持完好、整洁,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更新,规定化粪池和储粪池应当定期疏通、公共厕所建设和免费开放相关要求。
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一是明确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组织推动力度,持续提升农村垃圾治理、污水处理、厕所改造、民居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的标准,建立健全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工作机制。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二是明确村庄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道路平整、便于通行,广告牌匾规范、有序,推动村庄线杆、架空管线、建筑物外立面附属设施整齐、规范。三是明确村庄应当及时清理垃圾、杂物,保持道路和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禁止向河道、水库、池塘、道路及其两侧沟渠倾倒、堆放垃圾、其他废弃物和焚烧生活垃圾。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改造工作。村庄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建设公共厕所,推行农村户厕改造,逐步实现农村卫生厕所全面普及。还对乡村绿化、农村集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作出规定。
强化共同治理。一是明确本市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社会治理创新,坚持政府统筹协调,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整合各类资源力量,推动全社会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二是规定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对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共交通站点等明确了保持市容整洁、环境卫生整洁等要求。三是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业协会、志愿者等通过多种方式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四是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并明确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规定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人大监督,确保条例有效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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